传统比较法的逻辑错误在于该学科的发展完全是为了执业律师的需要而抛弃了别的一切。因此,作者强调哲学方法对比较法研究过程中的重要性和优先性,但比较法研究的核心并非在于哲学问题的研究。想要理解法律制度,哲学是需要的,是工具,由此引出“比较法哲学”的概念。
在此概念之下,法律应该被视作一种自觉的心理活动。比较法的核心任务是解释和阐明世界上多种多样的应用道德哲学。
传统比较法学科是建立在根本错误的法律观念之上的,缺乏对基础理论的关注和抛弃哲学方法的比较法是方法的失败,因此比较法学科需要彻底的方法改变。新的方法——即比较法哲学,其将会取代旧有的比较法研究。比较法哲学的目标是研究外国法的思想基础,而不是将比较法变成法律哲学的一个部门。
传统比较法的作用被肆意夸大,比较法几乎“万能”。作者以美国比较法的案例书和教学法为例对传统比较法进行了批评。传统做法过于狭隘地集中于描述现代的黑体字规则,它在理论上是不够充分的,也未对法律史予以足够的关注,其掩盖了潜在的历史原因。
传统的比较法学术领域三部著作(达维德,茨威格特和克茨,阿莫斯和沃尔顿)和“康奈尔项目”以及普朗克研究所编纂的《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体现了传统比较法的三个特点:集中关注实体性黑体字规则;对历史和理论的逃避;几乎都是专门探讨私法之实体性规则。
传统的比较法无视宪法、制度文化、历史与哲学。甚至,传统比较法并未真正理解黑体字规则。因此,我们应该更多地去理解历史、观念和制度,主题应扩大到规则背后的一切事物。
作者接下来以德国民法典的历史为例,对比了比较法和比较法哲学的解释力,同时证明比较法电话簿方法的无用性。18世纪末之后的法律思想虽然与之前的有许多连续性,但已变得更加复杂、多样和自觉。
欧洲法律思想中出现断层的原因是什么?作者并未直接予以回答,而是通过对康德和赫德尔两位哲学家的对比,通过考察二者之间的分歧之处获得认识。
对于康德而言,道德律是先验的,其独立于所有经验,又先于经验。理性的唯一基础就是理性本身。康德认为仅存在一种人类理性,因此也只有一种哲学。道德理论和法律理论都是绝对命令理论作为共同根源,它们是同一道德的不同形式。
赫尔德发展了关于民族与文化之具体性和特殊性的哲学,赫尔德从根本上是经验的。对于赫尔德来说,道德哲学的出发点是文化整体,强调人类价值的特殊性和可变性。康德试图确定超人类的理性结构;而赫尔德则认为所有理性都是历史的、局部的,植根于语言公共体当中。
赫尔德的观念开创了支配19世纪智识生活的民族和历史的意识。他认为人类文化是多样的,价值是多元的,真理是局部的,哲学体系就是谎言。赫尔德所开启的思想运动成为德国、意大利,以及奥匈帝国统一起来的政治势力兴起的原因。赫尔德因此成为了泛斯拉夫主义的经验创始人。
在德国民法典编纂的论战中,萨维尼将赫尔德的观念引入了德国法律思想中。作者认为萨维尼的思想中存在着大量内在的紧张和明显的矛盾之处,如:一方面,法律是民族的产物;另一方面,它又是由学术精英所从事的事业。关于紧张状态背后隐含的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必须站在萨维尼的位置上来思考其面临的问题。
对于萨维尼实际采纳的是什么主旨和他是围绕什么原则来组织其罗马法体系的问题,作者认为萨维尼既不是选择实证主义也不是选择自然法的传统体系,而是沿着某种实证主义与自然法之间的中间路线行进——萨维尼选择的是康德式的主旨。
萨维尼虽然以康德主义为基础,但萨维尼所主张的并非纯粹的康德主义,而是康德主义作为阐述罗马法历史的一种手段。
萨维尼对康德和赫尔德都抱有忠诚,这种双重忠诚对萨维尼而言是个关键:它解释了其思想中的张力和表面矛盾。萨维尼虽然未能解决如何将二者调和在一起的问题,但却使得他们成为之后所有关于私法基础之思想的核心。
接着作者指出脱离宪法学理论的发展便无法理解私法的发展。而后探讨了两项核心观念:康德的“法治国”和基尔克的“社会国”观念。
对于19世纪德国政治理论家来说,中心任务是保障个人权利,而手段则是确保国家的公正性。国家的公正性依赖于法律形式,法律则要有独立的、公正的官僚机构去适用。
对于康德的“法治国”理论提出批判的是基尔克。基尔克理论的出发点是团体,国家也只是团体的一种。基尔克的公法理论处在罗马主义者法治国中经济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者集体化倾向的中间地带。
基尔克的观点从19世纪的少数转向20世纪的主流。
作者随后指出:没有对康德主义和后康德主义哲学中智识背景的坚实把握,一个外国人几乎不可能理解现代宪法的论辩或者德国法律体系的智识基础,宪法争论之外独立地理解私法是值得怀疑的。
作者接下来直接分析了私法方面的影响:回忆德国民法典制定的早期历史,同时指出理解概念法学的目的和智识渊源颇为重要。比较法学者正因为未能理解德国私法智识渊源,导致其理解德国民法典的失败。以实践为开端,将除了黑体字规则以外的一切事物排除在考量之外的推理方式,最终以比较法过于狭隘而不能满足实践需要的结论而告终。
1900德国民法典所设想的社会是一个由自由、平等、拥有财产的个人所组成的社会。虽然基尔克对此提出批评,但德国民法典依旧打下了经济自由主义的烙印。
通过上述分析,作者回到了最开始的问题——法律是什么?由此,必须判断文本与法律的关系,而法律和文本绝对不等价。
20世纪德国私法的历史发展大趋势是:经济个人主义向社会福利法治国靠拢。在背离形式主义的同时,德国私法确实在某些方面转回到受基尔克大力支持的中世纪实质的法律传统,文本却几无变化。
传统比较法方法的精髓在于三个要素:1、回避历史和理论;2、将注意力集中于黑体字规则;3、牺牲掉公法去研究私法。但传统比较法仅仅从文本中是无法得到潜在思想模式的转换的,因此传统比较法既不能理解德国民法典的形式方面也无法理解其实质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