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该通知没有对未审结案件如何适用新旧规定作出明确规定,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基本原则,本案关于管辖权的问题应依照最新的规定办理。
案例索引
《刘华、深圳市岁兰千里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股权转让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辖终230号】
争议焦点
未审结的管辖异议案件在最新《管辖标准》出台后如何办理?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关于如何确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的问题。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作为诉讼管辖地。《武汉赫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协议》第9.2条约定:“因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与本协议的存在、有效性或终止有关的任何问题)应根据管辖级别提交给新股东注册地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武汉赫天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协议》载明:“新股东:深圳市岁兰千里产业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故本案应由岁兰千里合伙企业注册地广东省行政辖区的法院管辖。另,刘桥住所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刘华住所地位于湖北省武汉市,均不在广东省省级行政辖区内。且岁兰千里合伙企业的诉讼标的额暂为842774614.4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案由广东高院管辖。
但是,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该通知没有对未审结案件如何适用新旧规定作出明确规定,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基本原则,本案关于管辖权的问题应依照最新的规定办理。根据该通知,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亿元(人民币)以上(包含本数)或其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上限原则上为50亿元(人民币),诉讼标的额下限继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等文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当事人**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审民商事案件,广东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结合岁兰千里合伙企业起诉时主张的金额,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案涉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门囚徒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