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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自甘风险原则的考量和适用

    

近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在推进体育强国建设和全面健身的背景下,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规则对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参与体育活动有着重要意义。近年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案件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处理相关案件,但大部分案件是通过公平原则等让体育活动参加者承担一定经济责任,从而导致司法实务中类案不同判现象,客观上影响体育活动健康发展。民法典这一条款的确立将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意见,推动体育活动健康发展。但是该条款如何界定自甘风险构成要件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并规制,才能够准确适用这一条款。

自甘风险原则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或者其进入的环境含有特定的危险因素,仍自愿参加,则发生的损害后果自负。自甘风险也称自愿承担损害、风险自担、甘冒风险。在英美法系中,自甘风险又称为危险之自愿承担,是指当原告提起存在过失或者严格责任的侵权诉讼中,要求原告承担其自愿承担所涉风险。它在英美法国家竞技体育伤害案例的处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已被包括欧洲国家在内的各国法律接受为被告的合理的免责事由。目前可见资料最早适用自甘风险归责原则的判决是关于1998年南京市发生的一起足球比赛致伤案件。1998年11月28 日,J公司职工组成的足球队与X公司职工组成的足球队举行足球比赛,双方单位同意该场比赛,原告刘某得知赛事后,也来到赛场。比赛进行到下半场时,X公司职工刘某即上场担任该队守门员,双方单位均未表示异议。比赛中,J公司郑某带球进攻时,刘某上前扑球,双方发生碰撞,致使刘某腿部左膑骨粉碎性骨折。随后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J公司、X公司以及郑某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自愿参加到比赛中,对足球运动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是明知的。对于刘某受伤,J公司、X公司以及郑某均无侵权的过错……由于刘某是在共同的体育活动中受到伤害,因此由当事人按公平原则分担民事责任;判决J公司和X公司补偿刘某一定经济损失。J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足球比赛是一种激烈的竞技性运动,此性质决定了参赛者难以避免地存在潜在的人身危险。参赛者自愿参加比赛,属甘冒风险行为,在比赛中受到人身损害时,被请求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者可以受害人的同意作为抗辩理由,从而免除民事责任……在对抗性体育比赛中,运动员比赛时因对方原因所受的非恶意加害的人身损害,如由对方承担公平责任,则与承担侵权责任一样,都必将导致参赛双方因顾虑承担责任而不敢充分发挥勇敢拼搏的体育竞赛精神,从而使竞赛的对抗性减弱,这与竞赛的性质和目的相冲突,所以不宜适用公平责任处理竞技比赛参赛者发生的人身损害。”因此二审撤销了一审法院让J公司给予经济补偿的部分,仅支持作为刘某行为受益方的X公司承担部分补偿责任。

可以看出,在该案中二审法院在说理部分认为当事方的行为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对于此自甘风险行为,比赛中的各方行为没有违法性,均无过错,不构成侵权,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这个案件早于民法典20年就适用了自甘风险原则处理了体育竞技活动中出现的纠纷,具有非常超前的意识。笔者以自甘风险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相关案件有204件,其中大部分都是在二审程序中法官认为符合自甘风险并改判。虽然法官对自甘风险规则有所运用,但是由于我国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导致法官裁判结果并不一致。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司法实务中需要充分重视并准确适用自甘风险条款,才能更好平衡各方利益,推进体育活动健康发展。

学界目前对自甘风险构成要件有不同观点:杨立新教授和吕纯纯认为,自甘风险应包含三个构成要件:一是受害人知悉危险存在,二是受害人有自愿承担危险的明确表示或者可以推知的默示,三是接受该危险不违背公共利益或者善良风俗。王利明教授认为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应当由四部分构成:一是被侵害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危险的存在,二是被侵害人参与了危险活动,三是侵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四是被侵害人遭受了损害。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在自甘风险理论实践的过程中,都是先有自甘风险行为,然后才会有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自甘风险责任的承担等等一系列的问题。笔者将自甘风险行为的成立要件和有效要件归纳如下:自甘风险行为成立要件:一是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风险存在,二是行为人实施了自愿冒险的行为。自甘风险行为的有效要件:一是自甘风险行为的内容有效,二是自甘风险行为的意思表示有效。其中内容有效要求:内容确定、可能、合法且具有社会妥当性。意思表示有效要求:主体适格、意思表示方法恰当、意思与表达一致、意思表达真实自由、意思表示到达。具体来说,分为以下几点来分析:一是行为方面,自甘风险行为分为成立和有效两个方面,承担自甘风险责任必然要求自甘风险行为成立且有效,该行为成立后如果不合法或者不具有社会妥当性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在损害后果方面,承担自甘风险责任,必然要求有损害结果存在;在因果关系方面,自甘风险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主观方面,要求受害人自愿参加文体活动,参加人没有伤害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适用领域方面,自甘风险规则仅适用于文体活动。

民法典自甘风险条款能帮助解除当事人参与体育活动时候法律上的疑虑,从而有利于当事人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自甘风险归责原则也可以保护体育活动举办方或者参与方免受讼累,使其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前提下放心组织活动。民法典规定自甘风险规则能够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体育活动,提高体育活动效率和质量,对加强和完善体育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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