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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石:主观明知推定的基本规则
原标题:主观明知推定的基本规则
出处:《人民检察》2007年21期
王凯石,现任云南省迪庆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在推定中,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具有普遍的共存关系,依照经验法则,当基础事实出现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推定事实也会出现,两者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只有极少数的情况例外。然而,推定的结论要符合客观事实,司法人员就必须严格遵守推定的规则,这就要求:
  1.必须尽量多地取得行为人毒品犯罪客观方面的证据,这是推定得以进行的基础条件。推定要能够有效进行,就必须使推定的基础事实得到充分的证明。然而,在许多的毒品犯罪案件中,由于毒品犯罪的隐秘性,往往客观行为方面的证据都不足或者基本来自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无法查实。如在司法实践中,箱包带毒中委托人的存在与否、运输的报酬、委托运输的事实等一般都无法查证,其完全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这就往往使推定无法顺利进行。
  2.司法人员必须具备毒品犯罪方面较丰富的经验,通晓社会常识,这是推定得以进行的主观条件。由于推定是以一般的人为参照系,以社会普遍承认的经验法则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常理的方法,因此,司法人员是否具备丰富的经验,是否通晓经验法则和常识,直接关系到推定结论的正确性。这就对司法人员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尤其对缺乏社会阅历,刚刚参加工作的司法人员来说,如何进行正确的推定是一个不小的挑战。
  3.对于推定,应当依照逻辑法则对推定的理由进行必要的公开,接受所在办案部门同事、单位领导和法律共同体其他人员的质疑,这是推定结论正确的保障条件。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任意推定,防止司法人员以个人独断的错误判断代替社会普遍承认的经验法则。如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对于疑难案件的推定,要求办案人员所在的公诉部门全体人员进行充分的讨论,对推定的理由要求在案件审结报告中进行充分的阐述、分析和论证。另外,主管领导听取承办人汇报,疑难案件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等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推定结论的正确性。
  4.对于推定结论,司法人员应当允许反驳,并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合理性。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劣势地位,其取证能力明显弱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因此,不能以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即证据确实、充分作为反驳所要求达到的举证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反驳只要求提供一定的证据或者证据的线索,反驳达到合理的程度就可以推翻推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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