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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推行行政案件异地审理 三类案件异地审理
阅读提示|一直以来,因在民告官案审理中,群众担心“官官相护”,甚至出现了“冤死不告状”、“民不与官斗”、“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等说法,而随着河南法院昨日全面推行行政案件异地审理,群众的忧虑将得到缓解。根据我省推行的这项行政审判改革措施,今后在民告官案中,群众选择在哪儿告将会拥有主动权。
三地试水,民告官“民”的胜率大增
昨日下午,省高院召集信阳、南阳、安阳三地中院负责人,就我省推广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召开新闻发布会。谈到“民告官”难问题,信阳中院副院长陈焕成说,一直以来,行政审判对政府监督力度不够,一些基层法院,迫于行政干预,对诉讼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在行政干预影响下,一些基层法院不依法公正裁决,无原则地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甚至违法办案。
去年9月,信阳、南阳、安阳成为我省法院行政案件异地审理的改革试点。截至今年5月,信阳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256件,审结183件;中院受理二审案件41件,审结35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上升17%。“民告官”中,群众的胜诉率大大增加。
全省推广,三类民告官案件异地审理
“当一介草民与政府部门对簿公堂时,一个真正的法治社会正渐行渐近!”省高院行政庭庭长宋炉安介绍,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县一级基层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基本都是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案件。这就产生了老百姓说的“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的问题。
为解决这种外来不当干预的问题,特别是以一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当地县级法院审理,群众不放心的情况。省法院最终决定,把改革重点定位在三类案件上。
咋告官?在哪告?群众有了选择权
宋炉安说,由于地方不当干预,当地法院拒不依法受理案件的问题,群众反映比较突出。为此,省法院决定,立案要给起诉人选择权。即群众既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到规定的异地法院起诉;在当地法院起诉的,受理后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异地管辖案件如何分工?宋炉安说,在讨论中有两个观点。一是“结对”,即两个法院相互审理以对方地区政府机关为被告的案件,但这会出现两地政府在案件审理中,要求相互“支持”的问题。二是“推磨”,即在三个或三个以上法院中,由A法院审B行政区的案件,B法院审C行政区的案件,C法院审A行政区的案件,以此类推。该方案避免了“结对”法院相互利用的问题,但可能加长起诉人到管辖法院之间的距离,影响诉讼便利。经反复斟酌。省法院最终决定将“结对”和“推磨”结合使用——对诉讼便利影响不大的地方,适用“推磨”方法;对诉讼便利影响大的地方,适用“结对”方法。
此外,为避免群众担心“官官相护”,这次改革还赋予起诉人针对个案,要求异地审理的请求权。如起诉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案件由当地法院受理,难以做到公正审理,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申请,将案件指定到异地法院审理。
意义深远,将使地方政府失去干预渠道
宋炉安说,这次改革,将解除老百姓对于“基层法院行政庭听命于政府官员,行政案件立案难、审理难、公正审判难”的顾虑,促进群众对审判公信力的信任。
国家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曾提出行政审判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失之过软”,尤其是关于征地、拆迁等在当地影响较大、涉及当地政府中心工作的案件,协调多、判决少,审理时间长,对政府工作过分迁就。据统计,2007年至2012年间,我省行政案中,直接判决原被告胜诉或败诉的实体判决率平均为25.49%,撤诉率平均为52.35%,也就是说,过半数以上的案件,法院并没给出对错或胜负结论,而是调解解决,最高法明确提出这是不正常现象。省法院这次出台的行政案件异地审理措施,将会改变这一现象。一是异地管辖后,政府机关失去了干预或者“协调”法院的方便渠道,会清醒认识到行政诉讼中败诉风险。另外,行使管辖权的法院在减少来自当地政府的压力后,会更注意维护自身公正形象,特别是避免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担心等问题,会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通过法律制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办事。
线索提供乔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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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
为推动行政审判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列案件实行异地管辖:
1.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除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同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环境保护行政案件。
当事人向本地法院起诉的,本地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在受理后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除上述案件外,对下列情况,上级法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确定异地管辖法院。
1.对于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在受理后将案件指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其他法院管辖。
2.下级法院认为自己不宜审理,需要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3.当事人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难以公正审理的,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其他法院管辖,受案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全省中院异地管辖分工方案
1.郑州中院管辖本应由许昌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2.许昌中院管辖本应由郑州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3.开封中院管辖本应由商丘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4.商丘中院管辖本应由开封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5.洛阳中院管辖本应由三门峡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6.三门峡中院管辖本应由洛阳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7.安阳中院管辖本应由鹤壁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8.鹤壁中院管辖本应由濮阳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9.濮阳中院管辖本应由安阳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0.新乡中院管辖本应由焦作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1.焦作中院管辖本应由济源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2.济源中院管辖本应当新乡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3.周口中院管辖本应由漯河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4.漯河中院管辖本应由周口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5.平顶山中院管辖本应由南阳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6.南阳中院管辖本应由平顶山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7.驻马店中院管辖本应由信阳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18.信阳中院管辖本应由驻马店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案件异地审理]
实行异地审理的三类行政案件
一、以县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实行异地管辖;
二、以设区的市政府(也就是通常说的地级市政府)为被告案件,一律实行异地管辖;
三、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案件,不论级别高低,一律实行异地管辖
今后民告官的几个特点
一、群众既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到规定的异地法院起诉;在当地法院起诉的,受理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如果群众有正当理由,认为案件由当地法院受理,难以做到公正审理,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申请,将案件指定到异地法院审理。
本文来源:大河报  责任编辑:HN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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