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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把自己唯一值钱的财产赠与给其中一个子女,那么这个子女是否应该多承担一些赡养义务?

  

有朋友咨询,老人把唯一的房产赠与给其中一个儿子,那么这个儿子是否在未来应该多承担一些赡养义务?

事实上,值钱的财产,可能是房产,也可能是其他。这里,以房产为例,这个儿子是否在未来应该多承担一些赡养义务?

既然是赠与,那么就是老人自行处理个人财产,属于老人自己的权利。

既然是赡养,那么就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注意,这里指的是子女,不只是儿子;这里是义务,不能与之前的老人的权利混为一谈。

同时,法律上似乎没有规定,儿子作为受赠人应该多承担一些赡养义务,而是要求子女分担。当然,从情理或道义的角度,可以要求受赠人在未来多承担一些赡养义务。因此,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儿子在未来多承担一些赡养义务,而是子女分担。

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那就另当别论。

比如,赠与附加了赡养义务(具体看赠与协议如何约定的),那么可以要求儿子赡养老人,或者多出钱出力赡养老人。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又比如,儿子作为受赠人有一些特殊情形,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不过,这里还是存在几个问题:一是撤销赠与,属于老人的权利,不是子女的权利;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注意是“不履行”而不是“履行多少”的问题;也就是说,仍然不属于这里的“租金应该不应该首先贴补老人的赡养费,剩下的再由其他子女平摊”的问题。或者说,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这个时候,可以撤销赠与。三是“一年内行使”,超过该时间也不行。

再比如,儿子作为受赠人,其本身经济困难或者自身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不但不多承担一些赡养义务,甚至可能少承担或不承担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就是说,老人将房产赠与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子,完全是可以做到的。

反过来,作为本身经济困难或者自身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子,可能不会承担赡养义务,或者少承担赡养义务。

对于受赠人自身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本身就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何来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也就是说,不能履行赡养义务。

对于受赠人自身经济困难的情形,原则上说,只要老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子女的赡养义务是无法逃避的。只不过,负有赡养义务的儿女却因各种原因生活困难,自顾不暇,在这种情况下,被赡养老人主张的赡养费是可能不被支持或者减少金额。或许,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多支付赡养费,没经济能力的子女多出力照顾、陪伴老人。不仅是因为法律有规定,赡养义务包括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还因为我们的法律在明确权利义务的同时,还担负着化解矛盾,解决现实问题的功能。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支持被赡养老人的诉求,势必会给已经生活困难的子女雪上加霜,反倒不利于家庭和睦、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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