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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员工:不要太把自己当回事儿,也不要太不把自己当回事儿!

有朋友咨询:

员工怀孕期间,公司能否调岗?

如何看待老板要求员工在休产假期间工作?

休产假期间,还没出月子领导就安排工作,我该怎么办?

员工在哺乳期期间被公司开除,这种情况该如何要求赔偿?

员工在产假期间被免职,公司也没有提前通知,这合法吗?

员工在怀孕期间提出辞职,这种情况公司需要进行赔偿吗?

如何看待女员工入职一年发现自己怀孕,为了不影响公司的工作,主动提出辞职?

如何看待女员工入职半年发现自己怀孕,被公司领导百般刁难,逼员工主动提出辞职?

哺乳期间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顺延至哺乳期结束 ,哺乳期结束后,公司是否不续签也要赔偿?

怀孕期间,公司经营不善,与全部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我现在怀孕七个多月,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

所谓三期员工,就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者。

对于三期员工,我有句不好听的话:不要太把自己当回事儿,也不要太不把自己当回事儿!

1.“不要太把自己当回事儿”如何理解?

有的人认为,我是孕期员工,公司不敢开除我;有的人认为,我是产期员工,即使犯了错,公司也不敢把我怎么样;还有的人认为,我是哺乳期员工,做点兼职赚取奶粉钱,哪怕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公司也不敢把我为难……

错!

不管你是不是三期员工,只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之一,公司照开不误。不仅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可以不给一分钱的经济补偿金。退一步说,即使三期员工没有第三十九条的情形,自己主动辞职,也不会有所谓的经济补偿金。当然,老板发善心,可怜你,给点钱那也只是人情。

2.“不要太不把自己当回事儿”如何理解?

有的人认为,我一直都是库房扛包专业户,现在怀孕了也不例外;有的人认为,财务工作只有自己一个人干,自己刚产下婴儿十天就不得不返回公司上班,否则就会被公司开除;有的人认为,我过去一直都上夜班,现在生完孩子返回公司,公司还是要求上夜班也正常。

错!

三期员工有权享受三期职工应有的待遇。比如,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比如扛包),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女职工生育完孩子之后,可以享受98天甚至更长时间的产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不仅如此,如果公司无过失性辞退员工或者经济性裁员,三期职工这个时候也是可以躲过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三期员工,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不妨先给大家讲两个案例。


案例一: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开除合法!

周某入职公司的时候,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周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公司可以随时书面形式通知周某解除本合同。果然,周某入职一个月后,公司领导就发现周某的工作能力不够,财务处理错误,内部管理报表未及时、准确出具,未按公司工作流程处理工作,入职后对会计凭证未做整理、装订及归档工作,沟通能力也欠缺。不仅如此,公司还发现周某入职时提供虚假信息。实际上,周某在上一个公司工作时间不到一年。但在应聘时,他却告知公司,自己在上一个公司工作三年,并隐瞒与上一个公司因劳动合同等纠纷发生四起诉讼的情况。遂公司准备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

随后,公司向周某作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载明解除理由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主要为工作能力不够,财务处理错误,内部管理报表未及时、准确出具,未按公司工作流程处理工作,入职后对会计凭证未做整理、装订及归档工作,沟通能力也欠缺。

恰巧,周某这时向公司提交了医院的检查报告,证明已怀孕两个月。于是,周某收到该告知书后,以怀孕期间,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不久,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公司不服,又向法院起诉。

本案的关键是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周某某已经怀孕,公司能不能解除合同。

对此,法院认为,法律对怀孕女职工确有特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本法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但是,怀孕并非女职工的免责金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周某隐瞒入职经历并在个人履历表上记载不实用工信息,有违双方合同之约定,更有悖于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其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周某在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工作中存有差错。公司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体现了企业自主经营之权利。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对于劳动者欲利用法律以达其个人不法目的的,坚决予以驳回。综上,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据。

案例二: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解雇违法!

2017年11月5日,某公司、易某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确定本合同期限:自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中试用期六个月,自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止。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前台岗位工作。……

2018年7月7日,公司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解除了与易某的劳动合同,并向易某送达了劳动合同终止/解除通知书,同时办理了员工离职交接手续。

另外,易某在2018年7月7日收到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解除通知书时仍在孕期中。于是,易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裁决,如易某所愿。对此,公司不服,又向法院起诉。

公司主张,因公司项目投资失败,各债主上门催债,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缩减公司开销,需要裁减员工二十人以上,且公司已提前三十日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也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了,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

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以及易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否正确。

法院认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尽管公司主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但是,对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也有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综上,故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这不仅是孕期职工的问题,对于产期、哺乳期等三期职工同样适用。

【相关规定】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拉到文末,点个“在看”我是刘艳,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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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编著图书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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