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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赎回规则

赎回条件:上市公司可以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无限售条件的可转债。

预先披露: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的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

赎回程序: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债赎回条件的当日召开董事会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赎回或者不赎回的公告。上市公司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不行使本次赎回权。

沪市—上市公司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及时办理赎回相关业务并披露实施赎回公告,此后在赎回登记日前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赎回条件、赎回日期、最后交易日、摘牌日、赎回价格、赎回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

赎回条件触发日与赎回资金发放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少于15个交易日且不超过30个交易日。

深市—上市公司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及时披露实施赎回公告,此后在赎回日前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赎回条件、赎回日期、最后交易日、赎回价格、赎回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赎回条件触发日等内容。

赎回条件触发日与赎回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少于15个交易日且不超过30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不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充分说明不赎回的具体原因,且在未来至少3个月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回权,并在公告中说明下一满足赎回条件期间的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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