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信息港7月30日讯 今日上午,记者在召开的解决房屋证照办理遗留问题会上了解到,针对解决我州目前存在的部分房屋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证照问题,延边州人民政府出台了《州人民政府关于解决部分房屋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证照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明确说明,只要购房者无过错,并能提供相关证明,就应想尽办法予以解决。
《意见》中说明,凡是在2010年6月30日前已经入住但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照的,都应列入此次解决范围(已由州政府成立专项工作组处理问题的除外)。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原则上在6个月内予以解决,如特殊情况可延至12个月。
据了解,自2000年至今我州约有53400多户没有办理产权证照,时间长达10年之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延边州政府高度重视,花了两年时间对这一情况进行前期调查。同时,州委、州政府成立以省委常委、州委书记邓凯,州长李龙熙为组长,州监察、地税、住房建设、房产管理、公安、消防、国土资源、规划、财政、信访等部门以及法院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协调全州部分房屋没有及时办理产权证照疑难问题,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具体工作。
州建设局局长费立发在会上说:“为了彻底解决办照难这一情况,从今以后,8县市的房地产销售楼盘要进行联网,决不允许在家卖房、在单位卖房、在报纸上卖房,采取联动方式让社会监督,确保百姓在网上就可看到房子的详细情况。建设局的监督电话是0433—2870757和2870756。从今年6月30号以后,决不允许延边大地上再出现没有房照的情况。”
凡是满足以下条件的(购房者无过错的) 特事特办一律办理产权证
●对缺失开发建设单位的房屋,只要购房者能够提供当年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发票或交款收据。凭房屋所在地县(市)建设部门出具开放商不在本地的证明,可按房屋买卖程序办理证照。
●对近年来棚户区改造建设的房屋,要全面落实省、州关于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对经规划验收合格的房屋,只要回迁安置户和购房者按规定缴纳了应该由本人交纳的相关税费后,可直接确权登记发照。开发企业应交的税费。各相关部门要按规定进行核算,限定缴纳期限。
●对开发建设单位拖欠税费,而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照的房屋,只要购房人按规定缴纳完应该由购房人缴纳的契税和相关费用后。发证机关就应当为其办理产权证照。
●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房屋,只要能够提供州或县(市)房屋质监部门“地基与基础”和房屋主体工程验收合格的相应证明材料。即可先行办理房屋产权证照。后补办竣工验收手续。竣工验收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补办验收手续。并收缴相关费用。
●对国有建设用地欠缴土地出让金的房屋(含机关企事业在单位自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并以市场价出售的房屋),只要有规划许可和竣工验收证明及购房资料证明,可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国土部门依法追缴和补缴。
●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只要是在建成区范围内按规划要求在集体土地(耕地)上建设的房屋。国土部门又能够出具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为建设用地。且手续正在报批的相关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符合规划的证明。房星登记部门可先行确权、登记。待正式土地手续批复后再办证照。
对在规定时间内顶着不办的开发企业 通过司法程序处理
●对那些手续不全、欠缴税费和不按时办理房屋产权证照的开发企业,要规定办理证照和补交税费的时限,并责令其与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限时办理产权证照和应缴税费的承诺书。
●对超过时限仍不履行承诺的,除了按相关规定收缴所欠缴的税费外,还要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和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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