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提供的政策文献,广州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如下: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者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者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非广州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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