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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办法
金水区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办法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1-01-01 18:14 发布机构: 民政局


金水区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实际困难,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二条 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水平略高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实际生活水平偏低的城乡居民家庭。凡户口在金水区,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高于郑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以内(含1倍)的家庭,均可向所属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申请低收入家庭待遇。
(一)本条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1、夫妻;
2、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3、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5、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在校就读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6、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二)本条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合法所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
1、按规定发给在职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离退休费、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及各类保险金、保障金、赔偿金、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金等;
2、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遗属补助费和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的救济金;
3、有偿解除劳动关系所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扣除政策性应交纳的社保金、医保金、住房公积金等)和其他一次性收入;
4、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所得、博彩收入、中介费、转包费收入、其他投资和经营性收入;
5、家庭成员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一切合法收入(如有价证券以及孳息;继承、接受赠予等);
6、其他应计入的家庭合法收入。
(三)本条所称收入不包括:
1、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保健金;
2、见义勇为人员及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者,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和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3、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政府、社会及学校给予的补助金、奖学金等;
4、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5、人身伤害赔偿金、抚恤金、丧葬抚恤金;
6、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
7、计划生育奖励金;
8、残疾人联合会给予困难残疾人的定期定量专项补助;
9、转业士官及退伍义务兵的转业、退伍安置费;
10、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对身心健康有损害的特殊工作岗位的特岗补贴;
11、低保对象获得的医疗、住房、房屋水电气费的减免、补助;
12、仅有一套住房拆迁后的过渡费和房屋补偿金;
13、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四)收入核算办法:
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应≤当月低保标准×2×家庭需保障人数。
1、对于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的,按一年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属长期性收入的,按月计算。
2、被拖欠的工资、失业保险金、养老金等应得工资需计入家庭收入,但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者未足额领到工资、失业保险金、养老金,生活确有困难需要救济的,可按实际收入计算。被拖欠的部分付清后,家庭收入发生变化,依照原计算标准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资格的,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在职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病退、内退及长期休病假人员,其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4、从事个体经营及其他有劳动报酬工作的,其收入无法界定或本人提供不出相关收入证明的,按户籍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00%计算。
对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因特殊情况,如妇女哺乳期(1年)、照顾重病家属等,确实无法劳动或就业的,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按实际收入计算。
5、对于间断性就业的,能够提供相关收入证明,按照连续6个月的收入平均数额计算收入;不能够提供相关收入证明,视从事职业的情况核定收入。
6、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的计算问题。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下(含2倍)视为无赡养、扶(抚)养能力;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2倍以上的,赡养、扶(抚)养费按超过部分除以赡养、扶(抚)养负担人数计算。对于拒不承担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的,法院强制执行不到位的,出具相关证据后,不计算赡养、扶(抚)养费。
因特殊情况无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及子女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计算家庭收入时,原则上将子女(子女家庭)与父母分开计算。子女申请低收入家庭待遇,其父母收入水平一般的,子女(子女家庭)单户核算;父母申请低收入家庭保障待遇时,应计算子女们的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低保标准2倍以下(含2倍)的,可视为无赡养能力。
赡养、扶(抚)养费=(家庭总收入—低保标准×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赡养、扶(抚)养负担人数
7、集体经济股份分红和福利等原则上按申请时的数额计算,一时核算不清的,按上年度计算。
8、职工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所领取的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扣除以下各项后,计入家庭收入:
(1)职工本人按规定每月应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额按本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计算);
(2)子女当年应缴纳的书杂费,在校高中或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当年应缴纳的学杂费;
(3)自领取一次性补偿金之日起到申请低收入家庭待遇时职工直系亲属所花费的医疗费(需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
(4)自领取生活补助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时起至申请低收入家庭待遇时止按家庭人口和低保标准×2分摊计算的基本生活费。
第三章 救助政策

第三条 凡是被批准为我区低收入家庭的家庭均可享受以下救助政策:
(一)住房救助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救助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郑政[2008]28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至1.5倍的家庭,按低保对象廉租房补贴标准的70%给予补助;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以上至2倍的家庭,按低保对象廉租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助。
农村低收家庭无住房或住房破损严重有危险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至2倍的,参照执行《金水区民政局关于实施“温暖工程”建设的意见》(金民[2005]61号)规定中农村低保家庭住房救助政策。
(二)医疗救助
1、鼓励并帮助低收入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体安排是:
(1)城市低收入家庭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郑政[2008]18号)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交保险金除中央、省、市财政补助外,其余缴纳部分由区级财政负担一半。
(2)农村低收入家庭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按照金水区政策个人缴纳部分,区财政负担一半。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住院看病自付部分由区财政救助25%,医疗费用计算补助只使用一次,不重复计算,患者本人享受医疗补助当年内累计不超过12500元。对于特殊困难低收入人员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或先救助后治病。
3、新批准的低收入家庭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照执行《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水区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文[2005]40号)有关规定。
(三)教育救助
城市低收入家庭考入高中、大学的子女,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郑政[2008]28号)规定,考入高中、大学,入学前,按照城市低保家庭子女救助标准的50%给予救助。
城乡低收入家庭考入高中、大学的子女,入学前不符合郑州市低收入家庭教育救助条件的,参照《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水区贫困家庭子女助学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2007]31号)标准救助。
城乡低收入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参照(金政办[2007]31号)救助。考入高中、大学段入学后的救助, 参照《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水区贫困家庭子女助学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救助标准,给予一半救助。
(四)法律援助
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申请法律援助,按照《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水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文[2008]137号)规定,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将免费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四章 申请事项

第四条 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待遇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提交的书面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在职职工要由所在单位提供各项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收入证明;在外打工人员应提交有效收入证明;曾获得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提交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失业证和失业救济金领取证;离、退休人员提交领取离、退休金证明;已享受社会救助的提交定期定量补助证明;因夫妻离异涉及有关抚、扶养义务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者协议书;有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申请人提交由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或所属单位出具的有关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家庭人口和月收入情况的证明。);
(四)需要提供的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它证明材料(如有吸毒史者需提供区级以上医院出据本人体检证明)。
第五条 对于申请城乡低收入家庭待遇的家庭,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人户分离)的,原则上要求将户籍迁移到居住地后进行申请;由于客观原因户口无法迁移一致的,申请人必须在户籍地申请,由实际居住地核实家庭收入。户籍地审批机关向申请人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发出居民生活状况委托调查函,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居民生活状况委托调查函后2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的调查,并将有关材料和意见[需要居住地社区(村委会)在调查表中填写有关内容并签章]反馈户籍地的管理审批机关。

第五章 审批机关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区民政局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我区城乡低收入家庭的管理审批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负责做好我区城乡低收入家庭保障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享受城乡低收入家庭保障待遇的审批程序为: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和材料。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由社区(村委会)评审小组集体研究确定上报对象,对上报的对象在社区(村委会)固定的公示栏里公示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月人均收入等,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填写城乡低收入家庭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报所属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初审。
(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要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在居住地社区(村委会)公示[人户分离的,应同时在其居住地社区(村委会)及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公示],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将申请人所有资料报区民政局。
(三)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享受城乡低收入家庭保障待遇的家庭,委托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其居住地的社区(村委会)公示[人户分离的,应同时在其居住地社区(村委会)及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公示],公示5日内无异议的,发给《城乡低收入家庭保障优惠证》。
区民政局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任何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享受城乡低收入家庭保障待遇的,可书面向区民政局提出意见。区民政局应当自接到意见之日起30日内核查完毕,对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八条 为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保障待遇的变更登记工作,建立健康有序的出入机制,我区对低收入家庭对象实行分类管理。一是长期保障户,即:家庭成员虽然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能力较差,生活状况短时间内不会有很大变化,需要长期享受城乡低收入家庭待遇的家庭;二是短期保障户,即:虽符合低收入家庭的条件,但有一定就业能力,家庭收入经常变化的家庭。
第九条 在分类管理基础上,我区城乡低收入家庭保障工作实行定期审查制度。区、镇和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原则上对长期保障户6个月审验一次;短期保障户3个月审验一次。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随时掌握各类保障对象的收入和其他有关情况的变化。通过审查,及时了解家庭变化,对不再具备低收入家庭保障条件的应及时依法退保。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依法取证后,取消家庭成员的低收入家庭保障待遇,并收回《城乡低收入家庭保障优惠证》。
(一)人均收入高于城乡居民低收入家庭保障标准的;
(二)不配合工作人员核实收入的,无故不接受《城乡低收入家庭保障优惠证》定期审核的;
(三)购置商品房(因城市建设拆迁的除外)、自建住房或超标准装修住房的(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以郑州市廉租房的相关要求为准,见附件1 、2);
(四)购置高档组合音响、金银首饰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或购买单件价值3000元以上的彩电、冰箱、移动电话、家俱等生活品;
(五)连续3个月的电话费月平均超过40元(含座机费)或连续3个月的电费月平均超过100元的;
(六)饲养名贵宠物且宠物消费水平较高的;
(七)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我区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如子女选择收费较高的学校就读,自费出国留学的家庭);
(八)家庭成员中6个月以上 (就读学生、就医者除外),未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提供本人收入情况的;
(九)有购买股票、有价债券的;
(十)其他不应享受城乡低收入家庭保障待遇的。

第七章 监督与罚则

第十一条 享受城乡低收入家庭保障待遇的人员和从事城乡低收入家庭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要自觉接受监督,依法办事,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委会)要分别成立由低保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热心负责的群众代表参加的评审小组,对申请低收入家庭待遇的家庭集体评审,评审结果要有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区民政局应当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保障工作档案,健全资金审批、发放的监督管理制度;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专款专用,不被挤占、挪用,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工作经费;区审计、监察部门依法监督城乡低收入家庭保障资金及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委会)应当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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