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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3-09-23
一、报销范围: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参保人市外就医、交通事故及其他特殊原因等住院医疗费用(含企业离休人员的异地住院或门诊费用)

二、报销所需材料:
   1、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2、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3、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4、离休干部异地门诊:门诊发票和门诊处方;
   请注意
 (1)以上所有材料原件必须加盖医院印章。市外就医住院后须2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社保局,以便登记住院及管理的跟进。
 (2)职工医保及居民医保转院手续不齐备的市外住院,按本市同级医院报销比例的一半进行核报。

   5、《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手册》、《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手册》或《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手册》;
   6、提供参保人建设银行存折的姓名、开户行名称、账号或参保人银行储蓄本有账号那一面的复印件、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7、职工出差或长驻外地工作期间患病的需提供单位证明;
   8、可以报销的生育或相关的医疗费用需计生部门符合计生政策证明;
   9、属交通事故的需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等相关证明;
  10、属刑事、治安案件的需连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

三、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  
    职工医保电话:0759-3619254        居民医保电话:0759-3368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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