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医院退休医务人员返聘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发挥我院退休人员的专业特长,切实维护返聘人员的正当权益,做好对退休返聘人员的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退休医务人员返聘程序,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经研究,修订本院退休医务人员的返聘规定。
1.返聘条件
1.1 本人申请,科室和医院工作需要,经过院长批准。
1.2 身体健康,能坚持每周工作制。
2.返聘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2.1 返聘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2 返聘人员要从医院的利益出发,服从医院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2.3 返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院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外出进行业务活动。
2.4 返聘人员每年度由科室和主管职能部门对其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2.5 返聘人员不得在其他医疗机构兼职;不得将病人擅自转出院外治疗、手术、作各种辅助检查、配药等。一经发现,立即解聘。
2.6 全日制返聘人员享受在职职工待遇,与在职职工履行同样职责,按在职职工进行考勤、考核、参加医院的各项活动与学习,考核的结果作为续聘的参考依据,由归口科室管理。非全日制专家专科门诊按劳取酬,统一归口门诊部管理。
3.返聘程序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所有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下月即办理退休手续。如需返聘,由本人及所在科室申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科,人事科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受聘人员与医院人事科签订返聘协议书,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返聘形式分为科室返聘和院部返聘,以科室返聘为主。
3.1 科室返聘(全日制)
科室如需返聘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专家,应在该专家退休前1个月,在征求专家本人意见的基础上,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呈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科室返聘人员职责同在职人员。
3.2 院部返聘(专家专科门诊)
因工作特殊需要,可对退休专家实行院部聘用。
4.返聘人员待遇
返聘人员在返聘期间其绩效工资按劳取酬;其它待遇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续聘与解聘
5.1 返聘人员实行一年一聘,每年考核一次,根据岗位需要和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5.2 个人因身体等原因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向院部申请。
5.3 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5.4 返聘期间返聘人员如因健康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履行岗位职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包括病人投诉),医院有权随时解聘。
6.院部今后不再为未经批准而到院外或外地应聘的退休或辞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注册手续。擅自外出行医造成不良后果者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经批准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注册手续后到院外应聘的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其外聘期间在医院享受盐卫人事文件批准的退休费、基本医疗保险。其它一切待遇(包括一切医疗业务与经济纠纷和意外伤害事故等),由聘任单位承担。
7.被院外单位聘任者,院部登记后统一上报县卫生局。
8. 本《制度》经医院第 届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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