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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运输车辆如何管理?


  车辆管理

  各单位所属机动车辆,必须按照当地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经检验合格,领取有关牌、证后方准上路行驶,并按规定期限进行年检。

  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车辆选型、使用、保养、维修标准和车辆技术状况考核标准,确保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所有运输配送车辆必须由本单位运输配送部门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运输配送部门要掌握车辆和驾驶员状况,并做好调度记录。各单位应确定驾驶员所驾车辆。

  运输配送部门要对所派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状况负责,严禁带病机动车辆上路行驶。

  各单位的车辆管理部门要制定便于管理、责任明确、切实可行的车辆使用细则,把车辆使用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

  内部修理。如果单位内部具备维修保养能力,车辆的维修保养按《设备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委外修理。如果本单位不具备维修保养能力,车辆可以交由外部单位修理。

  委外修理应实行审核制度,按照国家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厂家进行车辆保养和维修。

  驾驶员在车辆维修、保养前必须向车务管理员报告,车务管理员依据审批权限审核、上报。审批同意后,车务管理员应对维修保养质量进行监督,确保修理厂按质按量完成维修保养任务。 驾驶员在车辆指定维修过程中,必须跟班作业,其职责是监督:维修内容按规范落实;更换的零部件为非伪劣品;使用的润滑剂必须在有效期内,质量良好;安装过程零部件洁净无污渍,位置正确紧固可靠;按时完成维修工作。

  驾驶员在车辆维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减或变更维修要求,不得降低维修标准,严禁索取回扣。

  车辆要求

  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发动机性能

  发动机应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机油压力正常。

  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应能由驾驶员在驾驶座位上起动。

  发动机点火、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排气等系统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柴油机的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

  制动性

  行车制动系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原厂规定的有关技术条件。

  驻车制动应能使机动车即使在没有驾驶员的情况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驾驶员必须在座位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对于汽车列车运输机组,若挂车与牵引车脱离,挂车应能产生驻车制动。挂车的驻车制动装置应能够由站在地面上的人实施操纵。

  气压制动系统必须装有限压装置,确保贮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

  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在气压升至600kPa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3min后,其气压的降低值不应大于10kPa 。在气压为600kPa的情况下,将制动踏板踩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min,汽车气压降低值不应大于20kPa,汽车列车运输机组气压降低值不应大于30kPa 。

  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车辆,发动机在75%的额定功率转速下,4min(汽车列车为6min)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开始升至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的,按400kPa计)。

  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悬架特性

  动力转向(或助力转向)的车辆卸载阀的工作时刻应符合原厂规定的该车的有关技术条件。

  汽车应具有适度的不足转向特性,以使车辆具有正常的操纵稳定性。

  转向轮转向后应能自动回正,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跑偏,其转向盘不得有摆振或其他异常现象。

  转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阻滞现象。车轮转向过程中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他电气设备

  汽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得因车辆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所有前照灯的近光都不得眩目。

  全挂车应在挂车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红色标志灯,其高度应比全挂车的前栏板高出300~400mm,距车箱外侧应小于150mm。

  机动车必须装置后反射器。挂车及车长大于6m的机动车应安装侧反射器和侧标志灯。反射器应与机动车牢固连接,且应能保证夜间在其正后方150m处用汽车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

  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都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车身反光标识的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50%。

  牵引杆挂车应在挂车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前白后红的标志灯,其高度应比牵引杆挂车的前栏板高出300mm~400mm ,距车厢外侧应小于150mm。

  机动车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若安装)、侧标志灯(若安装)、挂车标志灯(若安装)、牌照灯和仪表灯应能同时启闭,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仍应能点亮。汽车和挂车的电路连接应保证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若安装)、侧标志灯(若安装)和牌照灯只能同时打开或关闭,但当前位灯、后位灯、侧标志灯作为驻车灯使用(复合或混合)时,则上述情况不适用。

  机动车的前、后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及制动灯白天在距其 100m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侧转向信号灯白天在距30m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前、后位置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夜间好天气时在距其300m处应能观察到其工作状况;后牌照灯夜间好天气时在距其20m处应能看清牌照号码。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

  空载高度大于3.00m或宽度大于2.10m的机动车均应安装示廓灯。

  车辆应安装一只或两只后雾灯,只有当远光灯、近光灯或前雾灯打开时,后雾灯才能打开。后雾灯可以独立于任何其他灯而关闭。后雾灯可以连续工作,直至位置灯关闭时为止,之后一直处于关闭状态。直至再次打开。车辆(挂车除外)可以选装前雾灯。

  汽车运输机组均应具有危险警告信号装置,其操纵装置不应受灯光总开关的控制。对于牵引挂车的汽车,危险警告信号控制开关也应能打开挂车上的所有转向信号灯,即使在发动机不工作的情况下,仍应能发出危险警告信号。危险警告信号和转向信号灯的起动时间不应大于1.5s。

  汽车及挂车均应安装侧转向灯,若汽车前转向灯在侧面可见时则视为满足要求。铰接式车辆每一刚性单元必须装有至少一对侧转向灯。

  车速里程表、水温表、机油压力表、电流表、燃油表、气压表等各种仪表和信号装置应齐全有效。

  发电机技术性能应良好。蓄电池应保持常态电压,所有电气导线应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有绝缘套,在导线穿越孔洞时需设绝缘套管。检查连接件密封性,汽车上各连接件无漏油、渗水和漏气现象。

  连接件密封性

  汽车上各连接件无漏油、渗水和漏气现象。

  整车装备

  整车装备应齐全、完好、有效,各连接部件紧固完好。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在离地高1.5m内测量)高度差不得大于40mm;左右轴距差不得大于轴距的1.5/1000。

  车辆的结构不得任意改造。

  车身和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工作条件和客货安全。

  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车架、车身与驾驶室不得有开裂、锈蚀和明显变形,螺栓和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车身与车架的连接应安装牢固。

  车轮和轮胎

  轮胎的磨损:挂车胎冠上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6mm;其他车辆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6mm。

  轮胎胎面不允许因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轮胎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缺损、异常磨损和变形。

  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允许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同一轴上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车辆出厂时的规定,同一轴上轮胎外径的磨损程度应大体一致。

  汽车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汽车装用的轮胎应与其最大设计车速相适应。

  轮胎负荷不应超过该轮胎的额定负荷,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该轮胎承受负荷时规定的压力。

  最大设计车速超过120km/h的车辆,其车轮应做动平衡,并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应完整齐全,并应按规定力矩紧固。

  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和断片现象,其弹赞形式和规格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应紧固。

  减振器应齐全有效。

  前、后桥不得有变形和裂纹。

  车桥与悬架之间的各种拉杆和导杆不得变形,各接头和衬套不得松旷和移位。

  安全防护装置

  汽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安装位置应合理,固定点应有足够的强度。

  牵引车和被牵引车的连接装置上应装有防止机动车在行驶中因振动和撞击而使连接脱开的安全装置。

  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其技术条件应符合GB11567.1的规定。

  除半挂牵引车和长货挂车以外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的后下部必须装备符合GB11567.2规定的后下部防护装置,该装置对追尾碰撞的机动车必须具有足够的阻挡能力,以防止发生钻入碰撞。(注:长货挂车是指为搬运无法分段的长货物而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特殊用途车,如运输木材、钢材棒料等货物的车辆。)

  载货汽车车箱前部应安装比驾驶室高70~100mm的安全架(自卸车、载质量1000kg以下的载货汽车除外)。

  驾驶员和货物同在一个车厢内的厢式车,在最后排座位的后方应安装具有足够强度的隔离装置。

  营运车辆应装备与其相适应的有效灭火装置,灭火装置应安装牢靠并便于取用。

  车栏板、插桩必须完好,备品必须齐全,如有缺损,须及时修理和增补。

  车辆配备必须的防雨、防潮工具,以便在运输过程中,驾驶员根据货物的质量要求对货物进行必要的防护。

  集装箱运输车:集装箱与运输车体之间必须锁止可靠,一般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挂车后轴除有效参与整车制动外,必须另有可独立操作的制动装置。

  注:冷藏保鲜特殊车辆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车辆检查

  坚持做好出车前检查、途中检查和完成任务后的车辆清洗、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维修。

  运输配送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车况良好,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要及时提出维修意见,并报上级核准实施,消除隐患。

  驾驶员应熟知所驾驶车辆的车况,认真检查保养,发现零部件有损坏、失灵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抢修,否则因检查不到位而造成事故,要承担责任。

  车务管理员要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监督、检查,严格履行职责。

  运输配送部门对每次车辆安全检查要做好记录,并对隐患整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每次车辆检查情况将作为驾驶员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奖惩。

  车辆维护

  车辆维护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保持车容整洁,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

  车辆维护作业,包括清洁、检查、补给、润滑、紧固、调整等,除主要总成发生故障必须解体时,不得对其进行解体。

  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维护的主要作业范围如下:

  a.日常维护:是日常性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b.一级维护:由专业维修工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c.二级维护:由专业维护工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内容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季节性维护可结合定期维护进行。

  车辆二级维护前应进行检测诊断和技术评定,根据结果,确定附加作业或小修项目,结合二级维护一并进行。

  车辆的维护必须遵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按期强制执行。各级维护作业项目和周期的规定,必须根据车辆结构性能、使用条件、故障规律、配件质量及经济效果等情况综合考虑。随着运行条件的变化,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维护项目和周期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及时进行调整。

  运输车辆修理管理规定

  车辆的修理

  车辆修理应贯彻视情修理的原则,即根据车辆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的结果,视情按不同作业范围和深度进行,既要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车况恶化,又要防止提前修理造成浪费。

  车辆修理按作业范围可分车辆大修、总成大修、车辆小修和零件修理:

  车辆大修,是新车或经过大修后的车辆,在行驶一定里程(或时间)后,经过检测诊断和技术鉴定,用修理或更换车辆任何零部件的方法,恢复车辆的完好技术状况,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车辆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总成大修,是车辆的总成经过一定使用里程(或时间)后,用修理或更换总成任何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其完好技术状况和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车辆小修,是用修理或更换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或恢复车辆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主要是消除车辆在运行过程或维护作业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故障或隐患;

  零件修理,是对因磨损、变形、损伤等而不能继续使用的零件进行修理。

  车辆的总成大修

  汽车大修送修标志:货车以发动机总成为主,结合车架总成或其他两个总成符合大修条件;

  挂车大修送修标志:

  a.挂车车架(包括转盘)和货箱符合大修条件;

  b.定车牵引的半挂车和铰接式大客车,按照汽车大修的标志与牵引车同时进厂大修;

  总成大修送修标志:

  a.发动机总成:气缸磨损,圆柱度达到0.175-0.250毫米或圆度已达到0.050-0.063毫米(以其中磨损量最大的一个气缸为准);最大功率或气缸压力较标准降低25%以上,燃料和润滑油消耗量显著增加;

  b.车架总成:车架断裂、锈蚀、弯曲、扭曲变形逾限,大部分铆钉松动或铆钉孔磨损,必须拆卸其他总成后才能进行校正、修理或重铆,方能修复;

  c.变速器(分动器)总成:壳体变形、破裂,轴承承孔磨损逾限,变速齿轮及轴恶性磨损、损坏,需要彻底修复;

  d.后桥(驱动桥、中桥)总成:桥壳破裂、变形,半轴套管承孔磨损逾限,减速器齿轮恶性磨损,需要校正或彻底修复;

  e.前桥总成:前轴裂纹、变形,主销承孔磨损逾限,需要校正或彻底修复;

  f.货车车身总成:驾驶室锈蚀、变形严重、破裂,或货厢纵、横梁腐朽,底板、栏板破损面积较大,需要彻底修复。

  其他相关车辆规定

  自有运输车辆管理的其它内容执行《设备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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