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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程序
信息来源:法制股    发稿作者: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4日
一、案件受理 通许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统一受理由县局直接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有关局委在工作中发现国土资源违法问题,凡需立案查处的,移交市土地房屋监察大队处理。
二、立案 监察大队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国土资厅发〔2001〕29号)应当立案的,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报局主管领导审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土地房屋监察大队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案件调查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监察大队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的案件承办人,负责承办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完成《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经土地房屋监察大队案件审理小组初审后,由国土资源局局务会审议通过。案件立案后,监察大队应通知有关科室及相关单位停止办理或转有关科室及相关单位通知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停止办理国土资源相关的审批、许可登记或者发证手续。
四、案件会审 《案件调查报告》经国土资源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由局监察室组织有关股室进行会审。局规划股、耕地保护股、用地审批股、土地利用管理股、监察室为常任会审单位。会审应制作笔录,会审意见应有参加会审的人员签名。
会审后,由监察大队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五、听证 对于法律规定需要听证的,由局法制股负责听证活动的组织和主持工作。主持人由局主管副局长指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由当事人及有关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如听证结果导致案件处理意见的重大改变,局法规监察科应重新组织会审。
六、案件处理意见的提出监察大队根据会审意见,起草《案件审结报告》,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1.认定单位、个人确有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2.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行政处分意见。我局无权处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并附《行政处分建议书》。
3.认定单位、个人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三条或者第四百一十条,涉嫌土地资源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并附《犯罪案件移送书》。《案件审结报告》经参加会审的科室会签后报局领导审批。
七、案件处理意见的落实 《案件审结报告》经局领导批准后,监察大队负责案件处理意见的落实:
1.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将《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移交有权机关。
3.将《犯罪案件移送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
4.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完毕,由案件承办人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报局领导批准后结案。监察大队通知有关科室及相关单位恢复办理国土资源相关的审批、登记或者发证手续。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等材料编目,立卷归档。
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因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由监察大队或有关股室经局领导委托代表国土资源局作为被申请人参加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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