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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给付
汾阳市民政局权力和责任清单
权力清单
责任清单
备注
职权类别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追责形式
行政给付
012645287-JF-0016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给付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201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第九条
1、受理责任: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申请办理程序的,应告知申请人补齐资料或申请办理的相关程序。
2、承办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真实性审查。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进行入户调查、走访核实。
3、审核上报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送达责任:将符合办理一次性抚恤金的花名,按时送交财务股。
5、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故意刁难申请人;2、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3、不能一次告知所需材料;4、不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对存在问题故意隐瞒;5、不严格审查或故意让虚假资料通过;
6、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核的;7、久拖不报或无故拖延办理;8、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201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第四十三条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四十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参与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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