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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和无效部官网关于参数限定专利的观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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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4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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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用参数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审查指南》中有着严格的规定,例如在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3.2.2节中要求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物理或化学参数表征。尽管如此,在某些技术领域,尤其是化学领域,或者由于物质结构不清楚,或者由于物质微观结构的改变尚难以确切测量和定义,在描述权利要求时有时不得不使用参数特征进行表征。因此,在实践中仍然不可避免的需要面对采用参数特征进行限定的权利要求。

现在,随着宁德时代大量使用参数专利打击竞争对手、奥克斯以参数专利成功狙击格力公司等成功案例的出现,参数专利易抓侵权、难无效的特性也渐渐得到了IP行业的认可。连在机械、电学、光学等领域,参数专利也被IP从业者认可并被广泛运用。因此,我们也得关注复审、无效阶段,复审和无效部对于参数专利的观点,以便我们提前做好应对。笔者本次遍历了复审无效部的“复审无效决定评析”(https://www.cnipa.gov.cn/col/col2650/index.html)关于参数专利案例的解析,汇总相关文章信息如下。

01

新颖性的判断: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当专利权人选择使用参数特征表征权利要求时,其相应的也就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证明该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征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使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否则该权利要求将被推定不具备新颖性【1】

引用案例:无效决定号10529(CN1138541C)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如下:
1.一种通过非肠道形式给药的药学上稳定的奥沙利铂制剂,由浓度为1mg/ml至5mg/ml 及pH为4.5至6的奥沙利铂水溶液组成,该制剂中的奥沙利铂的含量至少是最初含量的95%并且当贮存超过药物有效期之后溶液保持澄清、无色和没有任何沉淀。
2. 如权利要求1的制剂,其中奥沙利铂在水中的浓度大约是2mg/ml,而且溶液pH的平均值大约是5.3。

合议组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在于在对比文件中没有公开所述水溶液的pH值时,权利要求1中参数特征是否能使之区别于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技术方案。考虑到专利权人未能提供足以证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pH值隐含了所要求保护的制剂具有某种特定结构或组成的证据,相反,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2段中明确表示:“使用一种奥沙利铂的水溶液,它的活性成分的浓度和pH值是很好的确定在各自的范围之内的并且同时活性成分是不需要任何酸或碱,缓冲液或其它添加剂”,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pH值不能使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制剂区别于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水溶液。

02

创造性判断:从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角度分析如何判断参数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对参数限定的权利要求进行创造性判断时,首先解决参数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之间的联系,将会使对创造性的判断化繁为简【2】

引用案例:复审决定号75041(CN102027062A)

1.一种由包含以下物质的聚丙烯组合物制成的模塑制品

(A)48-94.9质量%的聚丙烯;

(B)5-30质量%的平均长度为1-50mm的玻璃纤维;

(C)0.1-2质量%的油酸酰胺和/或芥酸酰胺;

(D)0-20质量%的其它添加剂,

所述制品在PSA/Renault D44 1900 EN1-RNPO 2001划痕试验中显示出dL<2的颜色变化和在Volkswagen PV 3952 2002划痕试验中显示出dL<1.5的颜色变化。

权利要求1中对制品的耐刮擦性采用“PSA/ Renault D44 1900 EN1-RNPO 2001划痕试验中显示出dL<2的颜色变化和在Volkswagen PV 3952 2002划痕试验中显示出dL<1.5的颜色变化”的方式进行了表征。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主组分和主要填料相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限定的划痕试验相关参数,以及玻璃纤维的长度。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效果和涉案专利的技术效果差别在:该申请强调其制品的耐刮擦性,反映在权利要求1中就是上述划痕试验相关参数,而对比文件1未公开其制品的耐刮擦性。审查员认为未公开并不一定意味着对比文件1的制品不具有相应的性能,需要进一步分析上述包括耐刮擦性在内的各项性能与组合物组成之间的关系。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划痕试验相关参数和玻璃纤维长度是否具有创造性。

审查员分析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参数和涉案专利主张的耐磨性的技术效果,认为虽然权利要求1中的聚丙烯组合物在组分特征限定上与现有技术存在上述区别,但该区别并不是组合物耐刮擦性的决定性因素,反而对组合物耐刮擦性有重要影响的组分又不构成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推定对比文件的组合物与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具有相同或相近的耐刮擦性能,能够满足权利要求1中的划痕实验的相关参数限定。

审查员进一步总结,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不能将参数特征和结构(组成)特征分割考虑,而应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具体分析参数特征与结构(组成)特征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分析与参数特征相关的结构和(或)组成特征是否构成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具体在本案中,笔者认为涉案专利中和现有技术有区别的参数并无法起到涉案专利中宣称的耐磨性的技术效果,因此,审查员认为该参数限定不具有创造性。

03

技术效果认定:若主张参数限定与技术效果相关,应当有足够的证据支持【3】

当根据组成结构或制备方法等特征不能轻易推定权利要求中采用的参数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公开的情况下,不妨将其列为区别特征,然后从创造性评判思路上寻找突破口。应当把握住的审查原则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首先判断参数特征是否较结构和/或组成特征而言更为清晰的表达出技术方案,其作为结构和/或组成的“替代”,也要确保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二是若主张参数限定与技术效果相关,应当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否则不能基于二者间这种未证实的关联认可创造性。

引用案例:无效决定号42578(CN100353502C)

本案涉及一种用于平整半导体基体的抛光垫,权利要求中限定“该抛光垫包含孔隙度为至少0.1体积%、在40℃和1rad/sec下KEL能量损耗因子为385-750 l/Pa以及40℃和1rad/sec下模量E′为100-400MPa的聚氨酯聚合物材料,该聚氨酯聚合物材料由甲苯二异氰酸酯和聚四亚甲基醚乙二醇的预聚反应产物与4,4′-亚甲基-双-邻氯苯胺形成……”。

专利权人主张,本专利的核心就在于,选择权利要求1限定的测试条件下测得的KEL和模量E’的聚氨酯聚合物材料制备的抛光垫,对晶片的缺损的降低是非常显著的,只有在这样的测试条件下,KEL和模量E’才与缺陷度呈现出很强的相关性。合议组认为本案的核心焦点之一是专利权人的KEL和E’对于晶片的缺损降低的效果主张是否有证据支持。

合议组考察了本专利说明书所提供的实验结果,通过仔细的梳理、对比发现:结果中KEL和模量E’这两个参数,取值均在几百的数值范围,无论是哪个表格中的数据均看不出随着KEL和模量E’的变化,晶片的缺陷程度有何同步的变化规律,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看不出表5A的KEL和模量E’与晶片缺陷值之间呈现出任何规律性的关联关系,因此,没有任何数据能够支持专利权人主张的上述参数与缺陷程度之间有“很强的关联性”。

最后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权利要求1的参数特征在本发明中的作用或其取得的技术效果,也无法得知该参数特征的选择解决了什么技术问题,从而无法判断该参数特征对现有技术的贡献何在,而在本领域,对已知产品性能做出具体的、一般性选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能力范畴。这种缺乏意义的参数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进行的,最终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审查结论。

04

多个参数的关联:对于包含多个参数范围的权利要求,应当关注其参数之间有无内在联系,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从现有技术出发,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或有限次实验获得包括该多个参数范围的技术方案【4】

引用案例(无效决定号:24620,CN1125756C)

本案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纸容器用包装材料,至少包含的构成层有热塑性材料最外层、纸质基体层、阻挡层和热塑性材料最内层并将各构成层按上述顺序层压,特征在于:热塑性材料最内层至少包含具有窄的分子量分布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具有如下性能参数:平均密度0.900-0.915、峰值熔点88-103°C、熔融流动指数5-20、膨胀比(SR)1.4-1.6及层厚20-50微米,和热塑性材料最内层是通过挤出层压法进行层压的。

由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内容可知,该权利要求为一产品权利要求,主要包括顺序层压的热塑性材料最外层、纸质基体层、阻挡层和热塑性材料最内层,其中对热塑性材料最内层的性能参数进行了具体限定,包括平均密度、峰值熔点、熔体流动指数、膨胀比及层厚的具体数值范围。证据1同样涉及一种层压包装材料,但未公开上述热塑性材料最内层的相关参数特征以及热塑性材料最内层通过“挤出层压法”进行层压的工艺特征,证据2涉及同类热塑性材料的加工及应用,但未公开热塑性材料最内层的两个性能参数:“膨胀比”和“层厚”的具体数值范围,以及工艺特征“挤出层压法”。

专利权人认为:未公开的参数对于产品权利要求的转化性能有积极效果,材料本身不同将直接影响后续加工性能以及最终产品性能。因此,本案创造性判断的争议焦点就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从证据1、证据2公开的技术内容获得启示从而得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方案。

合议组认为证据2也已经公开了决定热塑性材料最内层性能的多个主要功能参数如平均密度、峰值熔点、熔体流动指数,因此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具体的需求选择具有一定膨胀比、厚度范围等参数的材料,采用适当的工艺以获得良好的转化性能的包装材料。本专利中也未记载采用上述范围的参数值能够取得怎样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技术方案也未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05

总结:

笔者认为,以上四个案例有共通之处,即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参数限定或参数限定对应的结构被现有技术公开,复审和无效部倾向于认定参数限定具有新颖性,但是在考虑创造性的时候,复审和无效部会通过证据认定参数限定和技术效果之间的关系,如果参数限定确实起到了相比于现有技术而言额外的技术效果,那么复审和无效部可能会倾向于认定参数限定具有创造性,反之则缺乏创造性。

由此,IPR以后在撰写参数限定专利的时候,务必要重视参数对应的技术效果的说明,必要时建议补充实验数据进行证实。此外,参数限定的范围也建议收缩到一个合理范围,不要为了保护范围而肆意扩大参数范围,这可能会导致技术效果和参数限定的关联遭到质疑而导致权利不稳定。

06

参考文献:

1. 《参数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判断》,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8日,https://www.cnipa.gov.cn/art/2016/11/28/art_2650_167056.html

2. 《如何判断参数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发布时间2016年4月19日,https://www.cnipa.gov.cn/art/2016/4/19/art_2650_167245.html

3. 《从具体案例浅议“参数限定”》,发布时间2021年2月8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2/8/art_2650_167149.html。

4. 《技术术语的理解及多参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发布时间2020年8月18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8/18/art_2650_167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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