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3.召开创立大会
项目 | 具体规定 |
召开时间 |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
通知时间 | |
出席要求 | 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
表决要求 | |
设立登记 |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
(三)设立公司失败的责任承担
项目 | 具体规定 | ||
债务和费用的处理 | 对外 责任 | ||
对内 责任 | |||
侵权之债 | 发起人如因设立公司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 (1)公司成立后应自动承受该侵权责任; (2)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 ||
合同责任 |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 | ||
设立阶段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