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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国家有效阻止虐杀动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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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5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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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前,我在网上闲逛,偶然看到一个虐猫的视频,把猫点燃,活活烧死!太可怕了……太可怕了……太可怕了……


于是,我又寻找到几篇相关网文,把其中的内容归纳如下:  


新浪网和搜狐网在2009年6月发起过一项民意调查,超过80%的投票网民赞成立法,超过75%的网民提议对虐待动物致死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但过去十几年了,尽管推动《反虐待动物法》与《动物保护法》的呼声一直存在,但立法的步骤和方法始终充满争议。一方面,对动物保护的立法可能会牵扯到一些地区的民俗文化传统,另外,也有反对者提出,动物保护理念源自西方,并无中国文化根基。

在中国文化根基中,真的找不到反对虐待、虐杀动物行为的理念和先例吗?


从意识形态上,在中国传统主流的儒、道、释思想中,都含有与其他生命和谐共处的要素。佛家讲究众生平等,自不待言。道家强调人与万物的统一性:"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 儒家认为,禽兽与人一样,也是有知有情的,人类应善待它们: "凡生天地之间者,有血气之属必有知,有知之属莫不知爱其类","君无故不杀牛,大夫无故不杀羊,士无故不杀犬、豕。"(《礼记》)"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孟子》)"天人同道,好恶均心。人不好异类,则天亦不与通。"(《论衡》)


从法律史上看,元朝规定,不能对躺在地上的动物小便。十三世纪初,成吉思汗制定了《大扎撒法》,其中关于动物保护的规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变化。该法律规定,任何人往躺在地上的动物身上小便将被处以刑罚。这条法令体现了对动物的尊重和对动物福利的保护,比英国第一部《反虐待动物法》早了八百年左右,这说明反虐待动物立法并不是西方所特有的。


到了清朝时期,山西晋祠地方有一家以选吃活驴部位远近闻名的“驴香馆”,吸引了一大批食客,后来,传到官府,在乾隆辛丑年“长白巴公延三为山西方伯,将为首者论斩,其余俱边远充军,勒石永禁”。这应该是中国最早以虐待驯养动物处以刑罚的案件记载。


晚清时期,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京师内外城巡警总厅办事规则》规定,内外城巡警总厅行使京城警事、治安、正俗、交通、防疫等方面的管理和立法职责。按照规则之规定,动物的善待管理及其立法属于内外城巡警总厅的“正俗”职责范围。而外城巡警总厅制定《管理大车规则》第五条规定:“不准虐待牲口”。此前,中国早已有“虐待”一词,其适用的对象为人,而《管理大车规则》把虐待的对象第一次由人扩展至动物,是立法的一大贡献。



上述资料中,驴香馆案件被认为“是中国最早以虐待驯养动物处以刑罚的案件”,这个看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最迟在元朝已经发生过一次类似案件了。我阅读范围有限,无法找出更多的例证,只能举出一件。屠寄《蒙兀儿史记》记载,一个蒙古族青年,把一头骆驼,活活地割掉驼峰,虐杀至死。皇帝得知此事后,大发雷霆,震怒之下要把他处死!有一个大臣为犯人求情,认为罪犯虽然手段残忍,但人的生命毕竟比动物的生命更珍贵,如果处以死刑,未免有些过分。皇帝冷静下来,最后决定杖打该犯100,流放到远方。


这个罪犯虐杀的骆驼应该是他自己家的,虐杀了自己的骆驼,差点儿丢了自己的性命!看到这里,谁还能说,在中国文化根基中,找不到反对虐待、虐杀动物行为的理念和先例呢?不但如此,还可以看出,我国古代对于虐杀动物的罪行,是倾向于判死刑的。


驴香馆案件中的首犯为什么被处死了?因为被他祸害的驴太多了。蒙古族青年能保住命,是因为他只虐杀了一头骆驼,还是自家的。如果他虐杀了十个八个骆驼,不管是他自己的还是别人的,应该也被处死了。要知道,人的性命确实比动物的性命更珍贵,但这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一条人命不会比许多条动物的命更珍贵。


虐杀动物行为,绝不是什么不道德,而是一种真正的罪行。我国不但应该尽早立法禁止虐待、虐杀动物,而且对于这种罪行,必须予以重判,才能真正有效杜绝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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