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陶xx于2018年7月19日04:56因“突发头痛头昏二小时伴恶心呕吐”入住常熟市xx人民医院。患者二小时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剧烈头痛头昏,并跌倒致面部受伤,无明确昏迷史,伴恶心呕吐数次,呕吐物为胃内容物,牙齿有断裂,口腔有出血。被家人送至常熟市xx人民医院急诊,入院时神志清晰,查体合作,GCS15分。头颅CT:脑室内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入院诊断:脑室内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2018年7月19日下午13:40行头颅CTA检查,报告提示未见明显异常。根据2018年7月20日上午09:53黄主任医师查房记录,患者生命体征平稳,神志清,自诉头痛头昏明显;医方仔细阅血管重建图像片后考虑右侧小脑后下动脉瘤,跟CT室沟通后认为右侧小脑后下动脉瘤可能。拟于当天下午行颅内动脉瘤栓塞术。患者陶丽玉于2018年7月20日12:20突发神志不清,自主呼吸停止,GCS3分,双侧瞳孔直径3.0mm,光反应消失,血压140/80mmHg,心率110次/分,医方立即予气管插管并予呼吸兴奋剂静脉泵入,改病危。复查头颅CT:基底池蛛血较前增多,脑干受压明显。13:20患者双侧瞳孔散大,直径5.0mm,光反应消失,眼球固定,血压下降80/50mmHg,予升压药维持。停手术医嘱,予止血促醒呼吸兴奋及维持生命体征治疗。此后患者病情无好转,自主呼吸消失,呼吸机辅助呼吸,血压由大剂量升压药维持,于2018年7月24日11:30心跳停止,抢救至当日13:00宣告死亡。
颅内动脉瘤“早期手术”应该在蛛网膜下腔出血后6-96小时之内完成。医方虽在颅内动脉瘤的诊断上存在一定延误,但并未延误颅内动脉瘤的外科或介入治疗。
判决:被告常熟市xx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陶xx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341102.25元。
总结:夜班急诊CTA需仔细观察,尤其已经出现蛛网膜下腔出血的病人,即便是临时报告,也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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