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索引:承德市青X旅行社与上海鑫X投资有限公司、郑X火、上海福X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案(案号:(2022)沪02民终10168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福X公司控股股东鑫X公司在福X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其负有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保管义务,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多年,始终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福地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鑫X公司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福X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福X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由控股股东鑫X公司和实际控制人郑X火掌控,即使福X公司小股东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也与福X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清算的结果无关,福X公司小股东在本案中不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郑X火作为福X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并主张福X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保管在自己的原籍地,郑X火对于福X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存在过错,应当对福X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一、鑫X公司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郑X火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福X公司其余股东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争议焦点一,鑫X公司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鑫X公司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其次,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鑫X公司存在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行为。理由如下:(一)《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福X公司股东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及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鑫X公司作为福X公司控股股东,负有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保管义务,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多年,始终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二)鑫X公司作为福X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去向负有证明义务。鑫X公司在一审中提交公证书以证明福X公司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并未灭失,而是保管在郑X火的原籍地的仓库内,一方面,公证书仅载明公证员查看了福X公司部分财务记账凭证并拍照,对于福X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清算要求均未予以证明;另一方面,鑫X公司等股东在一审法院限定的期间内,始终未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福地公司财务进行审计,也未进行清算或申请破产,福X公司据以进行清算的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去向不明,按现有的证据可推定已灭失,已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福X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正常的清理,造成福X公司的财产和负债范围无法确定,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以清偿;(三)鑫X公司作为福X公司控股股东,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的保管者,鑫X公司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福X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鑫X公司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综上,鑫X公司应当对福X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关于争议焦点二,郑X火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首先,一审法院结合郑X火通过在鑫X公司、福X中心间接持有福X公司的股权,以及郑X火在福X公司、鑫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综合认定郑X火是福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即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其次,前文已经论证,鑫X公司作为福X公司股东存在符合《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第三款规定,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郑X火作为福X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并主张福X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保管在自己的原籍地,郑X火对于福X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存在过错。综上,郑X火应当对福X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关于争议焦点三,福X公司其余股东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首先,福X公司其余股东即福X中心、旅X中心、思X中心、伊X中心、仓X合伙及曹X的持股比例均低于10%,而福X公司的章程亦约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除鑫X公司,福X公司其余股东均为小股东;其次,福X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由控股股东鑫X公司和实际控制人郑X火掌控,即使福X公司小股东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也与福X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清算的结果无关,福X公司小股东在本案中不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综上,福X公司其余股东在本案中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承德X旅、鑫X公司、郑X火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上海鑫X投资有限公司、郑X火对(2016)浙0204民初78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上海福X在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承德市青X旅行社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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