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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依法缴纳社保”被迫解除,员工要先发“补缴通知书”吗?


在《如何正确使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迫解除权?细节决定成败》一文中,提到给公司发被迫解除通知书之前,有一个步骤(非必须,视地区情况),就是要求公司补发工资、补缴社保、到相关部门投诉。
有网友评论:每个地区适用的条件不一样,深圳这边需要向社保局稽核窗口投诉,稽核窗口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用人单位拒不补缴费才能支持。
这就是老曾提到的在实际操作时存在的地区差异,今天就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实际案例,来为大家梳理一下,究竟哪些地区有深圳类似的要求。
 
以“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作为关键字在中国裁判文书进行检索,整理后各地区的涉案文书数量如下图显示:
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注:截至2022.5.18,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查询结果有重叠)
从数据看,广东省排第一,山东省、湖南省、四川省、江苏省、福建省位居前列。
 

经过对各地区部分裁判文书的查阅,整理了以“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被迫解除案件的判决结果,供大家参考(特别提醒:仅查阅部分文书,可能存在同省份内部地市差异,以下结果仅供参考,谨记!)。

在查阅到的裁判文书中,有直接依据的是深圳。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至于如何依法要求单位缴纳,是劳动者自行通知单位还是需要去社保稽核窗口投诉补缴,并没有看到相关描述。
在深圳的实际裁判文书中,是劳动者向单位寄送《要求足额缴纳社保的通知书》,后由于单位并未在1个月内补缴,因此法院支持了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诉求。
除深圳之外,看到湖南也有类似案例,由于劳动者未向行政部门主张社保权益,未获得行政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单位未予改正的证据,经济补偿诉求未被支持。
从查阅的文书看,由于针对此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判决结果差异较大。
支持方认为应该给用人单位改错机会,要注重考察用人单位是否主观故意、恶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另一方则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因为并没有劳动者先要求单位进行补缴的程序,因此支持劳动者经济补偿诉求。
老曾个人认为,如果单位从未给劳动者缴纳过社保(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主动要求不缴纳社保的除外),直接被迫解除更加合理。可以减少违法情况的发生,也简化劳动者维权程序。
至于未足额缴纳和未及时缴纳社保,由于用人单位实际已经缴纳了社会保险,只是存在未足额、未及时情形,此类情况老曾认为可以给改错机会,由劳动者发出《补缴通知书》,1个月内单位仍拒不补缴的情况下,支持被迫解除申请经济补偿,这样更加合理。
 
通过对裁判文书的查阅,感觉在所有城市中,深圳的营商环境太好了,对企业有些偏心。
除了以上提到的以“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为由被迫解除需要以1个月为期限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外,深圳也是目前唯一一个明确社保补缴不得超过2年的城市。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受理。
这条规定,意味劳动者入职时如果接受了以最低基数缴纳社保,未来想再维护社保权益,只能要求用人单位针对最近2年的进行补缴。
而在其他省份,均没有对于社保补缴年限的限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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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企业一级人力资源师,资深HR,聚焦劳动法和数字化人力资源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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