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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金融监管机构(三)

混业监管体制:把金融业作为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统一进行监管,一般由一个金融监管机构承担监管的职责,绝大多数国家是由中央银行来承担。有时又称为“一元化”监管体制。

分业监管体制:根据金融业内不同的机构主体及业务范围的划分而分别进行监管的体制。各监管机构既分工负责,由协调配合,共同组成一个金融监管组织体制。

7.功能性监管: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关注的是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以金融业务而非金融机构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同时,针对金融业务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强调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因而可以实现对金融体系的全面监管。

机构型监管: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局面下,以机构为中心,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对不同类型的机构进行监管。该模式的优点是专用性强,监管部门对违法活动的反应速度快,程序简单;缺点是对不同类型间的交叉业务会形成监管盲点。

业务型监管:监管当局在金融机构经批准开业后对其运营过程进行的有效监管,包括业务范围限制、风险控制、流动性要求、资本充足率与风险损失准备和存款保护等方面。

第八章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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