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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0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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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也是每个家庭的寄托。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对国家的发展、社会的安定和家庭的幸福具有显著的意义。2022年底,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发布的《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发展报告蓝皮书(2022)》显示,新时代10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全面进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权益保障,“双减政策”实施,家庭监护干预,社会组织参与,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托育服务,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法律防控体系等方面。仅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方面,近五年检察机关就起诉了29万人,年均上升3.6%。应该说,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大大增强。为总结这些年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成熟经验,我国《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专门设立了多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条款,对未成年人权益起到全方位立体式的保护作用。以下结合未成年人保护中的几起典型案例从四方面予以介绍。

与胎儿有关的权益保护

第一,保护胎儿的继承权。李某怀孕时丈夫遭遇意外身亡,公公听闻噩耗后一病不起,不久也去世了。公公去世时未留下任何遗嘱,李某丈夫的两个哥哥就自行分割了公公的遗产并将李某丈夫的份额取消,这样做合理吗?《民法典》第一次明文承认胎儿也有自己的民事权利。胎儿虽然还不是独立的人,但《民法典》为其保留了权利份额,赋予出生时为活体的胎儿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权利。《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民法典》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胎儿的民事权利是“单向度”的,仅限于为保护胎儿的利益而设定,不包括负担义务。胎儿作为继承人受领遗产、接受赠与,均由监护人(父母)代理。在上述案例中,由于胎儿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胎儿出生后具有代位继承权,完全可以代替其父亲继承遗产。因此李某公公的长子和次子应为其弟弟的遗腹子保留1/3的遗产份额。

第二,为保护胎儿和一周岁以下儿童,《民法典》在女方怀孕、哺乳等期间,限制男方的离婚权。《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婴幼儿过年收取的红包有效吗?

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民法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独立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资格。八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界点,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的一切民事法律行为都无效。假设甲给好友乙刚出生的小孩一个红包,内有金额2000元,该纯获利行为有效吗?婴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理解红包行为的后果,因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乙)代理实施,否则就是无效的赠与行为。

18周岁是划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界限,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同样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的才有效,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上述赠送红包行为的对象是八周岁以上儿童时,则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抚养权、被收养权

受抚养权的保护

一个孩子从出生之日起,父母就是他天然的监护人,每个未成年人都天然地具有被抚养、保护等权利。《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受抚养权也受到《民法典》的专门保护。《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确定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按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未成年子女不满两周岁的,一般情况下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先协议,协议不成,人民法院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有自行决定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姚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案”中,林某某作为孩子的父亲经济条件优渥,但其再婚后在异国生活,孩子除第六年与父亲共同生活一年外,前五年时间都是跟随母亲在国内生活。因此法院没有僵化依据孩子现跟随哪方生活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确定孩子抚养权,而是根据女方单独抚养孩子五年所建立的深厚感情以及作为弱势的女方为抚养孩子做出的巨大付出,最终认定孩子应当由其母亲姚某抚养,父亲林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人民币。

被收养权的保护

收养应当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民法典》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二是保密原则。《民法典》第1110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护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民法典》对被收养者的条件要求较为宽松。《民法典》第1093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原则上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例如小华是一名被解救的被拐卖儿童,遗憾的是一直未能找到亲生父母。小华想拥有一个家,已经15岁的他还能被家庭收养吗?答案是肯定的。虽然《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年龄为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这意味着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法被合法收养。但是,《民法典》第1093条删除了“14周岁以下”的年龄限制,放宽至18周岁以下。

然而,《民法典》对收养者的条件要求很严格。《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民法典》第1100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民法典》第1102条还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另外法律也照顾到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感、意愿,《民法典》第1104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民法典》规定,收养关系是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通过建立协议而成立的关系,如送养人想要回被收养人,可以与收养人协商解除协议。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解除,同时送养人还需要返还被收养人在被收养期间收养人付出的抚养、教育方面的费用,被收养人已经年满八周岁的,需要征求被收养人的意见。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犯

与安全保障义务有关的侵权问题

《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两种情况的区别在于,对八周岁以下儿童在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等处遭受人身损害的,首先推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家长不必拿出任何证据,除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对八周岁以上儿童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则不能立即推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有责任,而必须由家长或者儿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管理方面有过错。这种规定是为了特别保护八周岁以下儿童的权益。

对“性骚扰”给予特别关注

《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认定标准,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的性骚扰。未成年人处于弱势地位,是性骚扰的主要对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为此,《民法典》第1010条第二款专门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比性骚扰更严重的是性侵害,包括猥亵、乱伦、强暴、性交易、介绍卖淫等。这里的“猥亵”,不限于当面实施,还包括利用网络实施,例如被告人牛某(男)通过网络聊天软件分别诱骗被害人刘某(女,案发时8周岁)、梁某(女,案发时11周岁)拍摄隐私部位照片及不雅视频等供其观看,牛某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

另外,《民法典》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始终,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保护的机会,对其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作出了特殊规定。《民法典》第191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直接影响少年儿童的成长发展,关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随着《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我国社会更加重视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将在更加完善的法治环境中健康幸福地成长。

(作者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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