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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0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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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伊始,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全国上下积极捐款捐物,奉献爱心共同抗疫。但在捐赠和受捐过程中却发生了诸多问题,“河南许昌三名村干部私分捐赠的方便面被通报处分”“挪用捐赠款,村主任受处分”等涉及捐赠人直接向村委会捐赠抗疫物资而引发的问题频频登上网络热搜。那么从法律层面上应如何看待村委会接受捐赠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呢?

村委会接受捐赠引发的相关问题

村委会不属于可以接受捐赠的主体。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10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这里所说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而村委会的性质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由此可知,尽管实践中有大量物资直接捐赠至村委会的情况,但村委会并不是《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规定的可以接受捐赠的主体。

捐赠人无法享受税收优惠。为鼓励社会各界奉献爱心,我国制定了一些奖励措施,例如,对企业、个人的公益性捐赠行为给予税收优惠,即在完成公益性捐赠行为后,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向国家申请一定数额的扣除,减少税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第53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法》第6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捐赠人通过依法设立并登记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等捐赠的现金或物品的,捐赠人在进行税前扣除时应当提供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抵扣政策。村委会不是《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规定的可以接受捐赠的主体,无权开具上述票据。因此捐赠人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物资接受、分配情况不公开。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全国开展集中拉网式大排查,确保村庄100%实行24小时封闭管理。这项举措给各个村庄的应急管理能力、人员安排调动能力以及物资储备能力带来了极大考验。为了使村庄能更迅速地收到抗疫物资,很多物资被直接配送到村。但是从不久前发生的“河南许昌三名村干部私分捐赠物资”事件不难看出,村委会接受社会捐赠后,没有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规定,对所接受物资的数量、品种、规格等信息进行公开,同时也未公开物资的分配情况,导致社会各界无法知晓物资的具体使用情况,以致对其产生了诸多质疑和负面评价。除此之外,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钱款以电子转账的方式直接转至村干部个人银行账户,或将现金、物品交到村委会干部手中或村委会办公地点,这种做法尽管提升了效率,却也导致捐赠款、捐赠物资被少数村干部私吞的问题发生。

监督存在盲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2条明确规定了各村庄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但在实践中,对村委会的监督却存在诸多盲区。例如在“河南许昌三名村干部私分捐赠物资”事件中,其中一名成员即为监督委员会的主任,权力滥用者伙同监督者共同实施侵害,导致监督机构形同虚设。村委会在被法律授予某种权力或是被赋予某种职权的同时,需要更多的责任限定及规范对其权力实现有效监督。监督存在盲区,其危害程度、负面影响都是不可想象的。

产生问题的原因

村委会为什么有权接受捐赠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村委会不是法定受捐主体,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委会应当及时公布政府拨付和接受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村民监督。不难看出,村委会是有权接受社会捐赠的,只是需要经过村委会集体讨论,并对物资的接受、使用、发放的情况进行公开。由于《公益事业捐赠法》颁行于1999年,距今时间较长,根据当时的立法背景,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完全可以承担接受社会捐赠的职能。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发展,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所履行的职能要更加丰富。疫情当前,村委会接受并分配捐赠物资,正是履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职能的表现。因此,笔者认为虽然村民委员会不是《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受捐主体,但村委会有权利接受、分配捐赠物资。

村委会为什么不公开相关信息

捐赠人向村委会捐赠的物品大多为价值较小的消耗品,例如方便食品、水果等。村委会接收物资后大多直接进行分配,没有进行统计。一方面,村委会干部主观上往往认为捐赠物资的价值较小,没有进行统计、公示的必要。另一方面,大部分村委会没有官方媒体平台账户,不具备像红十字会、各级政府那样定时发布信息的条件,村委会公开信息的方式基本为在村委会公告栏张贴信息,且公开的时间、频次均不确定,导致物资的接受、分配情况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公示。

村务监督委员会为什么形同虚设

监督存在盲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从内部监督来看,农村属典型的熟人社会,同时具备财务会计、管理等专业知识的村民较少,很难选出合适的监督委员会的成员。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未明确内部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监督方式,导致实践中监督委员会很难发挥监督职能。从外部监督来看,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仅笼统规定村干部可能涉及侵占捐赠物资等职务犯罪时,可向有关机关举报,但并未明确具体处理机关及举报后的处理程序、结果反馈机制等,因而可操作性不强。

对策与思考

严格信息公开制度

首先,村委会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村委会对公账户,所有涉及村委会的资金均应通过该账户进行流转。对于本村村民、社会各界捐献的资金,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汇款至村委会对公账户,村委会的任何工作人员均无权以村委会名义接受任何捐款。

其次,在对物资进行分配之前,应当先将全部捐赠信息汇总并向村民会议公开,由村民会议对物资的分配方案进行讨论、表决、审核。需要注意的是,决不能因为物资的价值不大便随意处分,要谨记每一位捐赠者的心意都同样值得被尊重。同时,要明确未能使用完毕的抗疫物资的处理情况。由于捐赠人指明了物资的用途,若资金未使用完毕,村委会应当向村民会议和捐赠人说明情况,与捐赠人协商决定剩余物资的用途。村委会干部不得随意改变剩余物资的用途,将其挪作他用或占为己有。

最后,村委会将物资分配完毕后,要对物资分配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公示。村委会应根据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间和次数。同时应在村民会议中建立村务公开小组,具体负责捐赠物资分配信息公开工作,做到信息公开责任到人,使物资分配信息公开工作有章可循。

完善监督机制

我国已经颁行多部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加强对村干部职务行为的监督,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等,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不足,很多监督措施处于虚置状态。为此,要从内部、外部协同完善监督机制。

从内部监督来说,要选好配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将具备财会及管理知识、敢于监督的人员选为委员,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作用,不断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和村级工作运行机制。从外部监督来说,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成为村干部涉及职务犯罪的专责机构。监察机关应持续加大对受赠受助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斩断一切伸向捐赠物资的黑手。同时积极拓宽村干部涉嫌将捐赠物资占为己有等职务犯罪线索来源渠道,对村干部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加强集中统一管理,确保线索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培养村干部廉洁意识

定期组织村委会干部在法律课堂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及时传达学习各级纪委下发的通报文件,以案为鉴、以案促廉,通过不断学习切实提高村干部的廉洁意识,增强村干部廉洁奉公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群众意识,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绝不侵占、挪用任何一样捐赠物品、任何一分捐赠款项,保证每一份爱心都能在抗疫一线发挥最大作用。

(作者单位:北京市在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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