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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钢铁集团下属国企: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公司被指通过虚假诉讼转移数亿债务
  《人民法治》杂志 记者李强 北京报道 短短两年间,天津一国企陆续向几家颇具实力的民营企业发起45件虚假诉讼,声援“空头债务”9.6亿元。更为意外的是,在天津市三级人民法院作出的39份胜诉判决及裁定之后,天津公安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对涉案民企创始人进行刑事拘留,并查封了该企业近10亿元资产。
  7月31日,多位法律界专家学者在北京参加“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公司被指通过虚假诉讼转移数亿债务案例研讨会”。有学者研析指出,涉案的一系列骚扰性、诈欺诉讼行为都属于滥用诉权,被告方可进行民事索赔。此外,针对公安刑拘涉案企业创始人的行为,另有学者表达了异议,“曾晓华不是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刑拘措施于法无据。”
  国企被指制造45起虚假诉讼转移债务
  据原告方代理人于洋提供的一份“轧一国贸恶意发起的虚假诉讼清单”显示,自2014年4月份始,天津冶金轧一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轧一”)陆续向天津南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南辰”)、南方(太仓)金属有限公司、佛山南方广恒钢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等四家民营企业发起了共计45起民事诉讼。截至到7月31日,原告天津轧一主动撤回了18起案件,有16起诉讼被驳回,5起被发回重审,剩余的6起诉讼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记者查询,天津轧一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3日,其系渤海钢铁集团下属的一个子公司。“它没有自己的研发产品,更没有制造能力,仅是出售母公司的粗钢产品。”于洋在研讨会上介绍说,天津南辰的创始人曾晓华则是华南界研发钢铁行业的泰斗级的人物,是国家钢板表面涂镀方面的专家。
  两年前,天津轧一多次向曾晓华和天津南辰提出合作意向,希望整合成立一家混合所有制经济公司学习大无缝上市。
  一边是技术型企业,一边是国企的大平台,上述两家企业开始了具体的合作行动。据于洋介绍,2013年的7月,涉事民企将相关的四家公司的房产土地证原件“借给”天津轧一进行资产评估。此后,因事情迟迟未有推动,当天津南辰代表要求返还借出的房产土地证原件时,却遭到天津轧一拒绝。
  “没想到再次见到房产土地证原件的时候,却是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上。”于洋说,原告方天津轧一通过一些虚拟的担保函,声称上述房产土地证原件是担保抵押物,“我们却成了被告”。
  几个月之后,法院的鉴定结论认为涉案证据系电脑复印而成,遂将案件驳回。不过,这只是原告方提起的一起较为简单的虚假诉讼,更多的诉讼手段甚至包括了捏造合同、汇票造假、债务转移等等。
  “我们最先发现银行承兑汇票造假的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初字第33号案。”于洋告诉记者“在此案中,天津轧一主张给付了天津南辰货款而对方没有交货的事实,仅其中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就涉及金额1453万。”
  根据被告方天津南辰提供给法院的证据显示,上述承兑汇票收款人是兖矿铝业公司,背书给了天津南辰。“也就是说,兖矿铝业给了天津南辰,天津南辰作为货款支付给天津轧一(林严)”于洋指出,对方是通过在原始汇票的票头上进行的背书造假,自己“复印”了一张与跟票权转让事实完全相反的票据,再用造假凭证向法院主张债权。
  据被告代理人统计,天津轧一通过前述假背书这一手段,覆盖了数亿元的债务。与此同时,天津轧一还制造了大量的虚假供货事实,主张天津南辰未结货款。“比如津高民二初第19号、20号、21号案里就用了一些假合同和伪货单主张3.6亿的送货事实。”经于洋调查认为,此事的核心证据在于业务跟踪结算单里没有收货盖章,“从我们根据送货单、车次、车号、载货的事实调查来看,不可能出现如此大的物流量,送货事实明显造假。”
  最终,这三起诉讼都以原告撤诉告终。此外,剩余的虚假诉讼中大多都涉及捏造合同、汇票造假、债务转移等行为,截至目前,仅剩6起案件处在进一步审理中。
  民营企业创始人遭刑拘,专家:于法于理均无据
  “事实被乾坤大挪移,变成我们欠债。”令于洋疑惑不解的是,在天津市三级人民法院里涉及的数十起虚假诉讼中,大多数案件早已尘埃落定。天津市三级人民法院均裁定或判决原告天津轧一败诉。但正当法院解封涉事企业的资产时,天津市公安局以合同诈骗为由将企业创始人曾晓华刑事拘留。
  截至目前,曾晓华已经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关押了整整两个月。据曾晓华的儿子曾伟表示,其父亲只是佛山南方广恒钢铁公司和佛山市南方物资实业有限公司的法人,而另外两家公司与轧一国贸没有任何的业务往来也被牵扯进去.“警方查封了我们的工地、厂房等近10亿元资产,他们一直以调查阶段涉密为由拒绝透露案件侦办进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时延安认为,不过从以往案例来讲,原告方天津轧一或可构成诈骗罪。“从目前证据来讲,天津轧一明显存在通过伪造书证来主张债权的行为,或将涉及伪造公司章以及诈骗罪。”
  “作为原告天津轧一起诉基础的合同全部是伪造的,光就这一点,就足以证明原告滥用诉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也指出,民事诉讼法13条第1款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原则,要求当事人进行诉讼时尤其是起诉时,要诚实善意,不得滥用起诉权,“此案至少可以表明原告方实施了骚扰性的诉讼行为,诈欺诉讼行为。”
  在肖建国看来,所谓骚扰性诉讼并不以胜诉为目的,而是想造成诉累,损害对方名誉或商誉,让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和经营。“民诉法对滥用诉权行为包括伪造证据行为都做了否定性评价,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予以司法制裁,包括罚款、司法拘留等等,这些还算轻的。”
  此外,肖建国还认为,受害方可以依据民诉法105条规定以“申请财产保全有误”为由向对方(天津轧一)索赔经济损失。“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足以表明天津轧一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是错误的。”肖建国说,作为受害人来说,可以为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包括直接、间接损失。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也持有相似建议。支振锋表示,从目前的法院生效判决来看,天津轧一涉嫌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这是不争的事实。“天津南辰完全可以起诉索赔损失,同时还可以通过反诉,进一步印证天津轧一诸多违法事实。”支振锋补充说,从目前的材料来看,以合同诈骗逮捕曾晓华于法于理都无据.
  从2014年4月开始,天津轧一连续在天津市、广东省的多家人民法院对天津南辰提起诉讼,同时将天津南辰四家企业一并拖入诉讼之中,致使这五家企业价值10亿元的土地和厂房被查封、银行抵押物被查封,造成银行断贷、企业经营停顿,2000多名员工被迫失业,每年大约损失3000万以上的国家税收。
[责任编辑:杨天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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