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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东海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问题研究

潘军:《东海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问题研究》,载于《中国海洋法学评论:中英文版》2014年卷第1期(总第19期),第94~166页。


东海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问题研究


潘军*



内容摘要:东海陆架位于中国、日本、韩国三国之间,是中国大陆领土的自然延伸。东海最宽处小于400海里的事实表明,即使三国各自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张200海里以内的大陆架也会出现重叠区,如果主张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就会出现大面积重叠区,大陆架的划界势必通过三国间的相互谈判解决。三国目前都在寻求不同的国际法理来支持各自的主张。中国一贯主张自然延伸原则和公平原则;韩国在黄海及东海西部主张等距离方法,而在东海东部主张自然延伸原则;日本则倾向于等距离方法。中、日间钓鱼岛主权的争端将直接影响中、日在东海南部的大陆架划界。中、韩于2012年分别提交的东海部分划界案使三国在东海的大陆架划界争端升级到一个新阶段。

关键词:东海 200海里以外大陆架 冲绳海槽 钓鱼岛 划界案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自然延伸原则 等距离方法 公平原则


一、前言


大陆架最初是源于海洋地质学和地貌学意义上的一个自然概念,指环绕大陆的浅海地带,即大陆沿岸土地在海面下向海洋的延伸,直至海底坡度显著增加的大陆坡折处为止,也可以说是被海水覆盖的大陆。随着人类对海洋认识的不断加深、对海洋资源的不断渴求、对国家管辖海域欲望的不断增强以及对海洋开发能力的不断提高,法律大陆架这一概念应运而生。[1]伴随海洋法的不断发展和演化,法律大陆架历经了1945年《美国关于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天然资源的政策》(也称《杜鲁门公告》)、[2] 1958年《大陆架公约》[3]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4](以下简称《公约》)三个时期。《公约》重新界定了法律大陆架的概念,使得沿海国在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5]提交划界案并获认可之后,有权且有可能将其法律大陆架扩展至其领海基线200海里以外。从20011220日俄罗斯提交第一项划界案起,委员会截至目前共收到70项正式划界案[6]以及46项申请国表明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以外大陆架(以下简称“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大致范围的初步信息。[7]目前有条件的沿海国(尤其是岛国)都希望利用《公约》的相关条款(如洋脊条款等)来尽量扩展其200海里以外大陆架。[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国和大韩民国在东海的海洋权益方面存在着深刻的冲突,这些冲突表现在岛礁主权、海域划界以及资源开发等相互交织的各个方面。随着中国和韩国于2012年年底先后向委员会提交了东海200海里以外大陆架部分划界案,中、日、韩三国在东海的矛盾上升到了一个新的层面,各国都想依据国际法最大限度伸张自己的海洋权益,利益冲突将更加尖锐、白热化,这使得本已错综复杂的东海局势更加难以控制。本文结合国内外的最新研究动态,对东海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涉及的主要问题做一简要分析。


二、东海概况


东海是西太平洋的边缘海之一,大致位于北纬23.0°~33.2°,东经 117.2°~

131.0°之间,为韩国、日本、中国台湾和中国大陆所环抱。[9]东海以长江口北角与韩国济州岛南端的连线为界北临黄海,隔日本九州岛和琉球群岛东临太平洋,南接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西为中国大陆,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平均水深350米,其中陆架面积约46万平方公里,平均水深72米。

东海海底地势与中国大陆一致,由西北向东南倾斜,由东海陆架、东海陆坡、冲绳海槽、[10]硫球西侧岛坡及岛架几大地貌单元组成。东海陆架是中国大陆向海的自然延伸,地形平坦,北宽南窄,宽度一般为400公里,最大宽度601公里,最小宽度310公里,至陆架坡折带后水深急剧加大,形成东海陆坡。东海陆坡呈弧形的北北东南南西向扇状分布,也是北宽南窄,宽度一般为40~50公里,最宽处约70公里,最窄处约28公里,坡度北部缓、南部陡,地势呈阶梯状下降,陆坡上存在众多深切海底峡谷,并在坡底峡谷外侧形成浊流沉积,使陆基和陆坡坡底区域地形复杂。冲绳海槽为一向东南方突出的舟状长条形洼地,纵向约1200公里,横向100~150公里,水深由东北向西南逐渐变深,最大水深2716米,[11]槽底微地貌复杂。

东海在地质构造上处于欧亚板块和太平洋板块之间,新近纪以来东海陆缘发生强烈张裂,冲绳海槽逐步拉张形成。东海在区域构造总体表现为东西分带的特征,自西向东依次为浙闽隆褶区、东海陆架盆地、钓鱼岛隆褶带、冲绳海槽盆地和琉球隆褶区等5个一级构造单元,构造年代也是自西向东逐渐变新。浙闽隆褶区包括中国大陆外侧的一系列岛屿和水下暗礁,总体上呈北东向延伸。东海陆架盆地由一系列北北东至北东向的凹陷组成,新生代沉积厚度发育明显。

冲绳海槽以西的东海陆架具备大陆的基本特征:与中国大陆有共同的古老陆核和相同的地壳结构,有与沿海陆地相连的地质构造与矿产,有承袭性的地形,并且广泛分布着以陆源物为主的沉积物,因此与中国东部大陆同属一个整体,为稳定的大陆地壳。而冲绳海槽以东的琉球隆褶区则不具备东海陆架的这些特征。冲绳海槽由于上地幔的抬升和地壳的急剧减薄,地壳性质已由减薄陆壳向过渡性地壳转变,在南段轴部的中央裂谷带形成了新生洋壳。因此,东海陆架、东海陆坡和冲绳海槽构成了被动型大陆边缘。[12]另外,大西洋型陆架一般通过陆坡与洋盆直接相接,而西太平洋海底发育着海沟、岛弧和边缘海盆,这种构造格局的大陆架一般终止于边缘海盆,由岛弧与大洋盆地相接。东海陆架正是这种西太平洋型陆架,自然终止于冲绳海槽(边缘海盆的雏形),由琉球岛弧与太平洋海盆相接。


三、东海周边各国划界案的相关情况分析

《公约》对中、日、韩三国均在1999年之前生效,[13]根据划界案提交期限的要求,三国均于2009513日之前完成了提交划界案的相关法律手续,日本于200811月提交了部分划界案,中、韩于20095月分别提交了初步信息。中、韩又于201212月分别提交了东海的部分划界案,日本虽未提交东海划界案,但对东海大陆架划界的立场已基本明确。沿海国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建立属于沿海国的专属权利,尽管委员会的建议不对划界案提交国产生当然的法律拘束力,但从《公约》第76条第8款和目前的国家实践来看,委员会建议的实际约束力是毫无疑问的,[14]中、日、韩三国对此也极为重视,三国均极力在《公约》的框架下有所行动。


(一)中国


1.中国概况及其国内法对海洋权益的主张

中国位于亚洲东部、太平洋西岸,陆地面积约960万平方公里,海岸线约1.8万公里,内海和所主张的边海面积共约470万平方公里,同14个陆地邻国接壤,与8个海上邻国毗连或相向。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涉及国家管辖海域的国内法,如:19589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5]

·19922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6]

·19965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17]

·19986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8]

·2002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19]

·2010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

·20129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21]


这些法律的颁布,为逐步在《公约》框架下划定所有中国管辖海域做了有效的准备。同时,中国政府于19821210日签署《公约》,于1996515日批准《公约》,《公约》于199677日对中国生效。

2.中国2009年东海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初步信息

中国国家海洋局自1996年开始先后组织进行了三次大陆架专项勘测、调查,收集了东海陆架和冲绳海槽大量的地貌、地质构造和沉积物方面的数据。根据《公约》第76条第8 款、《公约》附件二第4条、《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附件一第3条以及《公约》缔约国大会第72 号决议和第183号决议的有关决定,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于2009511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以下简称秘书长)正式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确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以下简称中国初步信息),涉及中国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该初步信息共17页,包括12条、8个附图及4个附表。

中国初步信息指出,基于《公约》第76条第45 款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 2.2.8 段的相关规定,中国利用全球水深数据和中国实测水深资料,编制了东海大陆架及其周边海域的海底地形图,以中国政府公布的第14号(两兄弟屿)、15号(渔山列岛)和17号(台州列岛—2)基点为量算起点选取了4组海底地形剖面,[22]利用 Caris Lots 软件确定了大陆坡脚(所有剖面图中的C 点,参见图1),[23]大陆坡脚位于冲绳海槽西坡,并得到大陆坡脚外60海里的点(所有剖面图中的E 点,参见图1),证明了中国在东海的大陆架自然延伸超过200海里,而且坡脚外60海里的定点均未超过350海里。[24]中国选取最大水深点(所有剖面图中的D 点,参见图1)作为中国在东海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点,这些点距大陆坡脚的距离均不超过60海里,以此确定上述外部界限位于冲绳海槽轴部。[25]



1 中国2009年初步信息剖面1位置示意图



2 中国2012年划界案外部界限位置示意图 [26]


3.中国2012年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

1)划界案的提交和受理

2009512日提交初步信息以后,中国政府对提交东海划界案的工作进行了最后的评估和审查,2012916日宣布东海大陆架划界案的相关技术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并拟提交划界案,20121214日向秘书长正式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以下简称中国划界案)。[27]委员会官方网站同日发布了表示收到中国划界案的第63份大陆架公告,[28]对中国划界案的审议被列入委员会于2013715日至830日在纽约举行的第32届会议的临时议程中。

2)中国划界案执行摘要的概要

中国划界案的执行摘要指出:地貌与地质特征表明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冲绳海槽是具有显著隔断特征的重要地理单元,是中国东海大陆架延伸的终止;中国东海大陆架宽度从测算中国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划界案中确定的划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由10个定点定义(图2);划界案是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中国政府提交本划界案不妨害中国以后在东海或其他海域提交其他划界案;中国国家海洋局与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科学院等部门合作完成了划界案的编制,委员会现任中国籍委员吕文正[29]对划界案的编制提供了技术咨询和协助;中国与日本、韩国在划界案涉及的海域尚未完成大陆架划界,并保证该划界案不会妨害今后中国与相关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界。

3)大陆坡脚、最大水深点和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形成过程

根据《公约》第76条第4(b)款和《准则》第5.1.35.4.5段,划界案中大陆坡坡底区域被确定为陡峭的东海陆坡下部与相对平坦的冲绳海槽陆基上部之间的地形突变带。基于200×200米网格的多波束水深数据和海底地形特征及走势,自陆坡向冲绳海槽选择一系列地形剖面,在坡底区域确定了12个坡度变化最大之点作为大陆坡脚。以12个坡脚为基点向东外推60海里生成外部包络线,证明中国在东海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轴部。根据地质构造、地壳结构、岩石学和地貌特征,确定了冲绳海槽的轴部区域,利用19962002年间中国在相关海域调查获得的实测多波束水深资料以及全球水深数据30'×30'水深数据,选择一系列垂直于冲绳海槽走向的地形剖面,在冲绳海槽张裂的中心区域选取了10个最大水深点(FP1~FP10)作为确定东海部分海域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定点,各定点的连线即为该次划界案大陆架的外部界限,且定点间的连线不超过60海里。[30]该外部界限未超过大陆坡脚外60海里的包络线,亦未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的范围。


(二)韩国


1.韩国概况及其国内法对海洋权益的主张

韩国位于朝鲜半岛南部,北隔朝韩非军事区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相邻,三面环海,东为日本海(韩国称东海),东南为朝鲜海峡(韩国称大韩海峡),西南濒临黄海(韩国称西海),面积约9.9万平方公里,海岸线全长约1.7万公里。[31]

韩国对大陆架权利的主张始于197011日通过的第2184号《海底矿产资源开发法》和1970530日的第5020号《总统令》。[32]基于上述国内法,韩国宣布拥有其海岸外海床和底土上自然沉积物的勘探和开采的主权权利。随后,韩国先后达成、制定了如下涉海法律:


·1974130日《日本和大韩民国关于确定邻接两国的北部大陆架边界协定》[33]

·1974130日《日本和大韩民国关于共同开发邻接两国的南部大陆架协定》[34]

(上述两个协定以下简称“1974年协定[35]

·19771231日《领海法》[36]

·《领海法实施令》,即1978920日第9162号《总统令》[37]

· 1995126日第4986号《法案》修订的《领海及毗连区法》[38]

·199688日《专属经济区法》[39]

· 199197日第13463号、1996731日第15133号《总统令》修订的《领海及毗连区法案实施令》[40]

· 199197日第13463号、1996731日第15133号和20021218日第178033号《总统令》修订的《领海及毗连区法案实施令》[41]


韩国于1983314日签署《公约》,于1996129日批准《公约》。《公约》于1996228日对韩国生效后,韩国对大陆架权利的主张逐步明晰,转向立足于《公约》最大限度地主张领海基线200海里以外的法律大陆架。

2.韩国2009年东海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初步信息

按照《公约》第76条第8款和《公约》缔约国大会的第183号决议,为满足《公约》附件二第4条和《公约》缔约国大会的第72号决议规定的期限,韩国2009511日向秘书长提交了表明其在东海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以下简称韩国初步信息)。韩国初步信息指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韩国在东海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位于冲绳海槽,但此次提交的初步信息仅限于根据1974年协定建立的日韩共同开发区内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

韩国初步信息还指出:定义大陆坡脚的4个定点(FOS-1~FOS-4)由《公约》第76条第4(b)款确定;定义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4个定点(KOR-1~KOR-4)与1974年协定建立的定义日韩共同开发区南部界限的4个定点相同;外部界限的其它两个定点(KOR-5KOR-6)分别是韩国200海里界限与日韩共同开发区东部和西部界限的交点(图3)。各定点相关数据的列表和相关区域的海图分别包含在该初步信息的2个附件中。该初步信息中海图显示的韩国所主张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区域约1.9万平方公里,与中国和日本主张的大陆架区域存在重叠。


3 韩国2009年初步信息外部界限位置示意图[42]



4 韩国2012年划界案外部界限位置示意图[43]


3.韩国2012年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

2009511日提交初步信息后,韩国对相关区域的科学数据进行了彻底的评估和审查,并完成了东海划界案的编制,于20121226日向秘书长提交了正式划界案(以下称为韩国划界案)。[44]委员会官方网站20121228日发布了表示收到韩国划界案的第65份大陆架公告,[45]对韩国划界案的审议也被列入了委员会于2013715日至830日在纽约举行的第32届会议的临时议程中。

韩国划界案的执行摘要指出:划界案按照《公约》第76条第4(b)款和《准则》第5.1.3段选取了大陆坡坡度变化最大的6个定点来确定大陆坡脚的位置,大陆边的外缘由《公约》第76条第4(a)(ii)款(海登堡公式[46])确定;划界案中最终定义外部界限的85个定点的位置由大陆坡脚外推60海里后稍作调整(85个定点的地理坐标列表见执行摘要中的表1),以至不影响日本在东海的领海;划界案中所有定点均不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且定点间连线的长度不超过60海里(图4);划界案涵盖的区域目前尚未在韩国和其它相关沿海国之间明确划界,韩国已作出真诚努力向委员会和相关邻国保证,划界案不会妨害东海的大陆架划界问题,也不会妨害相关邻国在划界问题上的立场;韩国外交和贸易部,韩国国土、运输和海洋事务部,韩国知识经济部,韩国地球科学与矿产资源研究院以及韩国水文和海洋局合作完成划界案所有文件、海图、图表以及数据库的准备和编制工作;委员会现任韩国籍委员朴永安[47]对划界案的编制提供了技术咨询和援助;划界案只涉及韩国在东海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一部分,不妨害韩国未来提交的有关其他海域的任何划界案。

4、韩国划界案的特点

1)自2009年提交初步信息以来进行了充分的准备

韩国在2009511日提交初步信息之后的3年半内,除了对相关区域的科学数据进行了彻底的评估和审查外,还对划界案的编制进行了精心准备,编制了800页左右的正式文件,划界案执行摘要的页数比初步信息增加了近一倍(由8页增加到13页),确定外部界限的定点的数量也大幅度增加(由6个增加到85个),确定定点的方法也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公约》的要求(由直接援用1974年协定中的日韩共同开发区界限上的点,转为使用《公约》第76条第4(a)(ii)款的海登堡公式)。

2)大陆架划界采用自然延伸原则

在此次提交的划界案中,韩国在确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原则上也采用了自然延伸原则,与中国类似,韩国主张存在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并自然延伸至冲绳海槽。但在处理最终外部界限的位置上,韩国与中国的做法有所不同,中国是选取冲绳海槽相关位置的10个最大水深点作为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最终界限,而韩国则走得更远,仅将依据大陆坡脚外推60海里得到的包络线略加调整后即作为最终外部界限,该界限超越了冲绳海槽内的最大水深点,局部已距日本12海里领海界限非常近,这无疑会更加激怒日本,且容易给委员会留下非常过分的印象,无益于划界案的审议。相反,中国以最大水深点作为自然分界线的做法似乎更加合乎客观实际和情理。

3)主张的权利范围较提交初步信息时明显扩张

韩国在2009年提交初步信息时为了不招致日本更多的抗议,一方面直接选用了1974年协定中的日韩共同开发区界限点作为外部界限,但另一方面又在初步信息中声明其最终的外部界限在冲绳海槽,可以说为其2012年提交正式划界案埋下伏笔。在2012年正式提交的划界案中,韩国的真实主张表露无疑,不再继续使用1974年协定中的日韩共同开发区界限点,所涉及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面积比2009年的1.9万平方公里翻了一番,拟定的外部界限虽然还属于冲绳海槽范围,但却越过了冲绳海槽的最大水深点,向东南方向更靠近日本38~125公里,同时也超越了中国在冲绳海槽主张的外部界限,局部距日本12海里领海界限的最近处只有约17海里。

4)定义大陆架外部界限时选用了经济实惠的公式线

与中国划界案类似,韩国划界案在用无反证方式(第76条第4(b)款)确定了大陆坡脚之后,也毫无例外地选用成本相对低廉的海登堡公式(大陆坡脚外推60海里公式)来定义200海里以外大陆架最终外部界限的参照线。这种做法在委员会已收到的70项划界案中相当普遍,因为另一个可选项——爱尔兰公式[48]1%沉积岩厚度公式)的技术要求相对较高,勘测受设备、所处海域的气候以及海底地貌、地质环境的制约较大。因此,理论上虽然存在适用爱尔兰公式比适用海登堡公式能得到更远界限的可能性,但实际上只有极少数发达的沿海国在划界案中选用爱尔兰公式来定义少部分界限,例如澳大利亚2004年划界案10个区块中只有2号区块(澳大利亚南极领地区块)中定义外部界限的157个定点中的60个由爱尔兰公式定义,其它9个区块中只有极个别的定点选用爱尔兰公式来定义。[49]这一事实再次证明,建立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外部界限是一项对科学性要求极高的高难度工作,对发展中国家尤为如此。

随着中、韩2012年相继向委员会正式提交东海部分划界案,中、日、韩三国在东海围绕大陆架划界的海洋争端将日趋激化,近期没有任何迹象显示三国在此海域的冲突会趋于缓和。



*潘军,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2012—2013年度高级访问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2009—2010年度访问学者,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国际法、海洋法研究。电子邮箱:pj670805@126.com。本文获教育部 2009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中国未来海洋权益的外大陆架法律问题研究》(09YJA820068)资助,作者为该项目主持人。

THE AUTHOR AND CHINA OCEANS LAW REVIEW

[1]贾宇:《试论中日东海共同开发与中国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关系》,载于《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9年第1期,第12~27页。

[2] 150 - Proclamation 2667 - Policy of the United States with Respect to the Natural Resources of the Subsoil and Sea Bed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28 September 1945, at http://www.presidency.ucsb.edu/ws/?pid=12332, 1 March 2014.

[3]Convention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 signed in Geneva on 29 April 1958, at 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src=TREATY&mtdsg_no=XXI-4&chapter=21&lang=en,1 March 2014.

[4]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833U.N.T.S.3), adopted on 10 December 1982 and went into effect on 16 November 1994, at 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III.aspx?&src=TREATY&mtdsg_no=XXI~6&chapter=21&Temp=mtdsg3&lang=en,1 March 2014.

[5]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是联合国系统的一个专门委员会,设立于1997年,专司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事项,其具体职能是审议沿海国提交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划界案并提出建议以及应沿海国要求对其编制划界案提供技术咨询,每届任期5年,迄今已历4届(1997、2002、2007、2012)。委员会按“公平地区代表制”由21名海洋地质、地球物理及海道测量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由缔约国从其国民中选出,以个人身份在委员会任职。《公约》希望通过委员会的设立,能够把沿海国在确定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问题上可能遇到的困难减少到最低限度。

[6]Submissions to the CLCS, at 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commission_Sub-mission.htm, 1 March 2014.

[7]Preliminary Information to the CLCS, at 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com-mission_preliminary.htm, 1 March 2014.

[8]方银霞、周建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大陆架的法理和应用条件》,载于《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6年第1期,第73~84页。

[9]East China Sea, at http://en.wikipedia.org/wiki/East_China_Sea, 1 March 2014.

[10]冲绳海槽西部是东海大陆架,东部是琉球岛弧。海槽的位置、规模及深度可以说是东海海底最显著的地球物理特征。参见秦云山著:《中国东海的地质》,北京: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

[11]Okinawa Trough, at http://en.wikipedia.org/wiki/Okinawa_Trough, 1 March 2014.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执行摘要,第2~4页,下载于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_files/chn63_12/executive%20summary_CH.pdf,2014年3月1日。

[13]中国、日本、韩国向联合国交存《公约》批准书和加入书的时间分别为1996年6月7日、1996年6月20日、1996年1月29日。根据《公约》第308条第2款,对于在第60份批准书和加入书交存以后批准或加入《公约》的每一国家,在第1款限制下,《公约》应在该国将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第30天起生效。下载于http://www.un.org/Depts/los/reference_files/chronological_lists_of_ratifications.htm#The%20United%20Nations%20Convention%20on%20the%20Law%20of%20the%20Sea,2014年3月1日。

[14]范云鹏:《论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载于《中国海洋法学评论》2007年第1期,第151~161页。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58年9月4日,下载于http://www.soa.gov.cn/zwgk/fwjgwywj/shfl/201211/t20121105_5205.html,2014年3月1日。

[16] Law on the Territorial Sea and the Contiguous Zo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5 February 1992, at http://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CHN_1992_Law.pdf, 1 March 2014.

[17]Declaration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Baselines of the Territorial Sea, 15 May 1996, at http://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CHN_1996_Declaration.pdf, 1 March 2014.

[18]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Continental Shelf Act, 26 June 1998, at http://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chn_1998_eez_act.pdf, 1 March 2014.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1月1日,下载于http://www.soa.gov.cn/zwgk/fwjgwywj/shfl/201211/t20121105_5210.html,2014年3月1日。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10年3月1日,下载于http://www.soa.gov.cn/zwgk/fwjgwywj/shfl/201211/t20121105_5206.html,2014年3月1日。

[21]Statement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Baselines of the Territorial Sea of Diaoyu Dao and Its Affiliated Islands, 10 September 2012, at http://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DEPOSIT/chn_mzn89_2012_e.pdf, 1 March 2014.

[22]其中第14号(两兄弟屿)基点在剖面1和剖面2中沿不同方向使用了两次。每条剖面线包括6个定点:剖面线起始点A、剖面线与200海里界限的交点B、大陆坡坡度变动最大点C、冲绳海槽内的最大水深点D、大陆坡脚沿剖面线外推60海里定点E、剖面线末端点F。4条剖面线的主要目的是用于《准则》要求的“从属权利检验”,即证明中国在东海从中国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界限以外存在大陆架区域。

[23]CARIS, Maximize Your Territorial Claims, at http://www.caris.com/products/lots/index.cf-m, 1 March 2014.

[24]东海海底属于海底洋脊,根据《公约》第76条第6款,可以主张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最远350海里的大陆架。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确定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第6页,下载于 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_files/preliminary/chn2009preliminary-information_chinese.pdf,2014年3月1日。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执行摘要,第5页,下载于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_files/chn63_12/executive%20summary_CH.pdf,2014年3月1日。

[27]Submission by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4 December 2012, at 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_files/submission_chn_63_2012.htm,1 March 2014.

[28]Receipt of the Submission Made by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CLCS.63.2012 (Continental Shelf Notification), at 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_files/chn63_12/clcs_63_2012.pdf, 1 March 2014.

[29]Lu Wenzheng, Curriculum Vitae, at 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members_curriculumvitae/LuCV.pdf, 1 March 2014.

[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海部分海域二百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执行摘要,第6页,下载于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_files/chn63_12/executive%20summary_CH.pdf,2014年3月1日。

[31]The Republic of Korea, at http://en.wikipedia.org/wiki/South_Korea, 1 March 2014.

[32]Sun Pyo Kim,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Interim Arrangements in North East Asia, Leiden: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04, p. 175.

[33]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Korea conc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Boundary in the Northern Part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adjacent to the Two Countries, at http://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TREATIES/jap-kor1974north.pdf, 1 March 2014.

[34]Agreement between Japan and the Republic of Korea concerning Joint Development of the Southern Part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adjacent to the Two Countries, at http://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TREATIES/jap-kor1974south.pdf, 1 March 2014.

[35]上述两个协定为日、韩单方协定,日、韩私自划定约8万余平方公里的所谓“日韩共同开发区”。中国于1974年2月4日发表抗议声明,指出这是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而未予承认。

[36]Territorial Sea Act, Law No. 3037 of 31 December 1977, at http://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KOR_1977_Law.pdf, 1 March 2014.

[37]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Territorial Seas Act, promulgate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9162, 20 September 1978, at http://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KOR_1978_Decree.pdf,1 March 2014.

[38]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Act, Law No. 3037, promulgated on 31 December 1977, amended by Law No. 4986, which was promulgated on 6 December 1995, at http://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KOR_1995_Law.pdf, 1 March 2014.

[39]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ct, No. 5151, promulgated on 8 August 1996, at http://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KOR_1996_EEZAct.pdf, 1 March 2014.

[40]Enforcement Decree of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Act, promulgate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9162, 20 September 1978, amende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13463, 7 September 1991 an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15133, 31 July 1996, at http://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KOR_1996_Decree.pdf, 1 March 2014.

[41]Enforcement Decree of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Act, Presidential Decree No. 9162, 20 September 1978, amende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13463, 7 September 1991,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15133, 31 July 1996, and by Presidential Decree No. 17803, 18 December 2002, at http://www.un.org/Depts/los/LEGISLATIONANDTREATIES/PDFFILES/KOR_2002_Decree.pdf,1 March 2014.

[42]Preliminary Information regarding the Outer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the Republic of Korea, 11 May 2009, p. 7, at 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_files/preliminary/kor_2009preliminaryinformation.pdf, 1 March 2014.

[43]Executive Summary of Partial Submission to 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Pursuant to Article 76, Paragraph 8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the Republic of Korea, December 2012, p. 9, at 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_files/kor65_12/executive_summary.pdf, 1 March 2014.

[44]Submission by the Republic of Korea, at 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_files/submission_kor_65_2012.htm, 1 March 2014.

[45]Receipt of the Submission Made by the Republic of Korea to the Commission on the Limits of the Continental Shelf, CLCS.65.2012 (Continental Shelf Notification), 28 December 2012, at 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Submission_files/kor65_12/kor_clcs65_2012_en_fr.pdf, 1 March 2014.

[46]该公式由参加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美国地质学家H. D. Hedberg提出,故按“海登堡公式”命名。

[47]Yong Ahn Park, Curriculum Vitae, at http://www.un.org/Depts/los/clcs_new/members_curriculumvitae/ParkCV.pdf, 1 March 2014.

[48]该公式由参加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爱尔兰地质学家P.R. R. Gardiner提出,故按“爱尔兰公式”命名。

[49]薛桂芳、王冠钰:《澳大利亚外大陆架划界初探》,载于《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第23~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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