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女子在路口发现大叔的果子被偷,对方是两名人联合作案,一个人负责和老人聊天,另外一个人拿起水果就离开,趁机露出了戏谑的笑容,女子将视频曝光后,大家都认为两名嫌犯的行为恶劣,竟然针对不知情的老人。
案发当天,女子路过一个十字路口,在等红绿灯的时候,看到一位老人在卖杏子,一旁还有人在交谈,生意看起来还不错。
可是,一个女顾客趁老人不注意,偷偷拿走了几个果子,女子认为这行为不对劲,于是将这一幕拍摄下来,照片之中,女子还是笑嘻嘻地离开。
然后,女子将视频发布到社交平台后,这个场景让人看着很是愤怒,老人的年纪不小,当街叫卖杏子证明他的家庭情况一般,还问为什么选择对他下手?
随着视频热度的逐渐上升,当地警方也收到了举报信息,对相关人员进行排查,很快就抓住了女乘客,除此之外还嫌犯了其他乘客。
之后,老人的儿子李某过来接父亲,讲述了生活困境,家里的母亲卧病在床,女儿还在上幼儿园,家里的开支都由他外出工作赚钱,老人为了给孩子减轻负担,才到街上买杏子。
更为关键的是,老人卖杏子收入不高,来回要30公里,早上六点多出门,到了晚上9点才回家,一天进就赚了几十块。
老人已经74岁了,还要背着杏子出来买,李大爷听说有人偷杏子,表示几个杏子是小事,只是对女子这个行为不好。
有网友指出,老人如此辛苦,就是希望孩子能够好过一点,只是碰到了素质不高的女子,有监控画面,女子应该很容易被抓捕归案。
果不其然,警方很快将涉案人员抓捕,发现女子不是一个人,她还是联合作案,仅仅只是为了偷几个杏子。
1.女子偷杏子的行为,是否能够进行处罚?
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团伙实施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民警收集了证据,抓捕了郭某、钱某、许某,三人分开行动,私自偷走李大爷的杏子,虽然价值并不高,但是已经属于团队作案,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2.因偷杏子被捕的三人?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行为。在团伙作案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角色和职责,因此应当分别对其所起的作用进行分析。
在本案中,同伙先陪同老人聊天,咨询杏子的价格,而女子在一旁等待机会,等到老人没有怀疑后,属于分工合作,就是不知道女子是主犯,还是同伴。
在审讯过程中,女子也对老人表示了歉意,李大爷没有继续追究女子,可是女子还是需要付出法律的代价的,至少会对女子实施拘留。
3.视频之所以会爆火,明明是因为女子偷走杏子还取消老人。
具体来说,如果从犯是在主犯的指使下实施了盗窃行为,则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部分犯罪处罚;如果从犯是在没有得到主犯许可的情况下单独实施了盗窃行为,则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不完整的犯罪处罚。
结合本案的细节,警方已经认定三人有问题,女子也向老人道歉,接下来就是要划分三人的罪人划分,看看女子是不是负责人。
按照我个人的角度来看,女子是贪小便宜,看到了大爷在卖杏子,就叫上两名男子打掩护,最后成功将杏子偷走,让大爷损失了一点杏子。
换句话来说,李大爷要追究女子责任的话,可以收集相关的片段,以有力的证据起诉,让女子付上应有的法律责任。
4.这件事告诉我们,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好多时候贪心是会让人犯错的,别到时候哭着求对方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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