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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从商事登记角度看有限公司章程必要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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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30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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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多年一线登记实践经验的资深登记人员,小助手的新作者小雪为读者解读公司章程中的必要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新作者推荐

马雪

·

辽宁

在商事登记实务中,很多企业都会从网上下载章程模板自主修改,导致提交的章程五花八门,以至于登记受理人员难以准确给出修改意见。小助手的新作者小雪在这里解读公司章程中的必要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供各位同事及企业参考。

一、必要事项

必要事项,是指公司章程中法律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果无记载则构成公司章程无效,也就是说企业提交的章程中缺少必要事项,工商局有权拒绝该企业申请。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以下7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解读:公司名称核准法律依据有《企业名称管理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管理登记管理实施方法》、《公司法》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企业名称由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应该冠以企业所在省、市、县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住所根据《公司法》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明确的公司住所有利于利害关系人在任何时候都能找到公司,是公司执行公司的业务活动、决定和处理公司事务的机构的所在地。需要注意公司的住所和公司的生产地址可以不一致,但是营业执照上的住所有且只有一个。

2.公司经营范围

解读:经营范围法律依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法》第十二条,尤其是《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中的类别,登记一般经营项目。对于登记人员除新兴行业外,有必须规范企业的营业范围,对于能对应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范围,严格按照标准用语,杜绝出现不专业的营业范围出现。

3.公司注册资本

解读:《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章程中一定要载明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作为工商登记人员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只需要求企业提供认缴的出资额,对最低出资额并没有限制。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解读:《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五十个人包括五十人,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设立时未成年人股东问题又是一个争议问题,2007年6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7]131号)的文件中就明确指出“《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但是在各种对于公司法解读中,作为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此笔者建议对于设立时的未成年股东,要非常小心谨慎。但作为工商登记人员,国家总局的指导意见对于我们有最直接的意义,原则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股东属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股东权利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属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股东权利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自行行使;属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自行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属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股东权利;属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股东权利,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自行行使股东权利。

(3)股东身份证明除提交自然人身份证明外,还应提交股东与法定代理人之间关系证明及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确认法定代理人证明材料,也可以是人民法院裁决。其中属精神病人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材料。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解读:《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章程中一定要载明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关于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都不能出资。需要主要的是设立的时候以股权出资的行为,一直以来是个争议,登记人员如果可以巧妙的避开是最好不过的。如果不能规避,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出资股权应当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其次,出资的股权没有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再次,出资人已经履行了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货币出资包括人民币出资和外币出资,人民币出资也是日常登记中最常见的形式。

6.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解读:公司应该根据自身规模和特点依法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这些机构具体产生办法以及职权、议事规则、议事程序都应在章程中进行明确。

7.公司法定代表人

解读: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第13条);

本条是关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及登记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必须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中的某一人担任,章程可以约定具体法定代表人具体是由其中某一个身份担任,举例:章程约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在产生董事长的时刻自动赋予了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有八种情形。

二、任意记载事项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即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只有在公司章程中记载才能生效,若欠缺该事项并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

简言之,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即不同于《公司法》规定的事项,包括《公司法》有一般性规定但股东可以通过章程约定排除该规定的事项,以及其他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事项。《公司法》对公司章程中任意记载事项的规定,也是散见于各个条款之中。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记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有记载,则按照公司章程。具体来说,共有以下15项:

1.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解读:本法条首先通过章程明确了公司是否可以对外投资或担保,以何种方式进行投资或担保,投资或担保的金额是否有限制。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法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条件设置了更为严格的条件,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不能对此进行相反规定,也就是说,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是严格法定,并不是任意记载事项。

2.股东会议召集程序

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也就是说如果章程无特殊约定,应该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章程可以特殊约定提前通知的日期,多于或少于15天均可,章程中也可以约定通知的方式。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股东会通知的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

3.股东会议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股东会决议可以按照章程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可以限制出资多但对公司发展、经营决策缺乏专业知识的股东的表决权,也可以给出资虽然少但是对公司贡献大的股东多的表决权。股东行使表决权既可采取比例决的方法,也可在章程中自行约定采取人数决的方法。

4.股东会议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解读:议事方式是指公司以何种方式就公司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进而作出决议。表决程序是指公司的股东会怎样表决以及表决时需要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某一特定的决议。公司法第43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人认为,该款所称表决权,仅指比例决。该种理解不全面。公司法第43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该款规定表明,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采取公司自治原则,即公司有权在章程中规定不同的表决权数比例,如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哪些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等等。

但应注意,该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章程、增减资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款属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约定必须以不违反该款规定为前提,否则,约定无效。

公司法第43条规定的股东表决权行使方法既包括了比例决,也包括了人数决。公司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与第43条规定相—致,因此该款不仅指比例决,还应包括章程约定的人数决。

5.董事会章定职权

第四十六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解读: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包含了公司赋予董事会法定职权之外的权利,如决定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或者解聘等。

6.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解读:股东可以通过章程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如规定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达到多少比例会议方有效,方可作出决议:通过决议是按全体董事还是按照出席董事来计算票数:哪些决议案可以按简单多数通过,哪些需要按绝对多数通过等事项进行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这条是公司法法定,章程约定无效。

7.经理产生程序及职权

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解读:本条是公司经理设置及职权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是否设置经理本法不做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

8.监事会章定职权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解读:公司章程对监事会法定职权范围之外的职权的规定,不违反法律前提下,可以由章程任意约定监事会职权。

9.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解读:公司章程对监事会的会议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及会议记录的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属于强制规定,但是章程可以对具体召开次数的召开时间做出规定,比如章程可以约定每年召开两次监事会会议,每年的1月1号和7月1号,但是章程约定每两年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无效,必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也是属于强制性规定,具体到表决比例,只要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等于或高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比例,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比例,则章程的规定是无效的,也就是说章程可以约定监事会决议必须全体监事通过。章程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规定如何通知监事参见会议,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讨论问题的方式,有效出席人数等等。

10.股权转让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在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的前提下,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没有通知其他股东的义务,双方只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即可。但是章程完全可以约定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限制。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指股东人数过半数而不失股东持有的股权为标准。否则就可能产生少数大股东反对股权转让导致多数小股东无法处置财产。

对于同等条件不仅仅指的价格,还包括了履行期限,付款方式等。

特别注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要优先于公司法的规定。

11.股权继承

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公司章程对自然人股东死后继承问题的规定,且该规定优先于《公司法》适用。

12.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解读: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是董事会决定,法律规定了决定职权的范围,只能从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是董事会中选其一。

13.解散事由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解读:公司章程对公司解散事由可以自由约定,在不触犯法律前提下自由约定。

14.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解读:公司章程对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比如把法务部负责人或者人事部负责人等等。

一入登记深似海,笔者也是一枚登记新兵,厚颜无耻的站在巨人肩膀上总结了这些章程中需要登记人员注意的地方,观点不免存在瑕疵,请读者多提意见多指导。希望对站在工商登记最前线的同志们有一点点抛砖引玉的效果!

作者单位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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