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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转让查验完税凭证事项的若干问题(一)(1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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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30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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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股权转让查验完税凭证事项的若干问题(一)(15项)

2月23日,登记注册小助手推送了关于自然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时,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称《个税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文章。

往期文章:个税法规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查验完税凭证,你查了吗?

文章发出后,引起了各地登记机关同志们的较大反响,也提出了相关看法,上周末,登记注册小助手对其中涉及的典型问题做了初步整理,本期对较为普遍的15项基础性问题进行说明。

相关答问会连载发布多期,更多答问请关注后续更新文章。

一、是否执行该规定?

答:该规定是国家法律明确设定的义务,只要是纳税义务人,均应当依法办事。同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也应当依法执行,并为法律实施细化实施规范,为群众办事创造便利。

二、登记机关执行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没有,怎么办?

答:《企业登记材料规范》(以下称《规范》)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个税法》是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并且,《个税法》条款明确要求的是“查验”而不是“提交”等词语,其规定与《规范》并不冲突。

三、“查验”完税凭证是什么意思?

答:目前,对这一条款尚无更为具体的规定。登记注册小助手认为,“查验”一词在《个税法》语境中应当应当按照税收相关立法思想理解。《个税法》对“查验”没有具体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中提到了“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当前,发票查验实际上是对发票真实性的检查和验证。

因此,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有两种可选的查验方式,一种是参照《行政许可法》,对完税凭证做形式审查,只要申请人能够出具即可。另一种“查验”方式,是在产生纳税记录后,由税务机关共享至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在变更登记流程的第一环节即查验共享信息,作为办理业务的依据。目前已经实现,具体办法见下文。

在“查验”后,是否进行记录,遵上级指导或由登记机关决定。

四、“查验”作为办理业务的“前置”,但前置目录没有怎么办?

答:依法办事与简政放权没有冲突,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不会违反政策。商事登记领域讲的“前置”实际上是来自于国发〔2014〕27号文件,该文件提出“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的表述,自此,商事登记领域有了“前置”的说法。此处需要明确的是,“前置”指的是经营项目的前置审批,与查验股东是否纳税等非经营范围登记事项并无关系,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是行政审批。

五、增加“查验”纳税记录,是否给企业“增负”?

答:是个税不是新创设的税种,而是一直存在的法律义务。执行该法律条款并未事实增加企业办理业务的难度,只是出示应有的材料。完税凭证并非公司所有,而是涉及转让股权的股东所有,股东应当依法纳税,在办理变更业务时,也应当协助公司履行相关手续

六、股东股权转让是否都需要涉及纳税?

答:在《个税法》第二条第(八)项中明确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答:包括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执行中如有具体规定,从其规定。

八、个人股权转让谁纳税,由谁承担扣缴义务?

答: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九、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是否合理如何核定?

答: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定。

十、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到哪里办理?

答:到被投资企业(股权所在企业)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办理。

十一、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样式如何?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之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样式如下:

十二、如何“查验”纳税记录?

答:在上文所示的纳税记录右上角二维码即可扫码验证,需要安装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验证软件。

十三、个人股权转让如何开具《纳税记录》?

答: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表示,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十四、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开具《纳税记录》?

答: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可以委托办理涉税事项,具体需要提交的资料以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十五、取得应税收入但没有实际缴纳税款能否开具《纳税记录》?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相关解读及12366咨询答复,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零纳税”情形也可以开具《纳税记录》。

十五、平价转让不交税,所以不开证明,对吗?

答:不对,国家税务总局建立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制度包括零纳税的情况,在税收管理中并非是要求股权转让当事人必须交税,而是必须申报,即使是零纳税,也会产生纳税额为零的记录。登记机关只要查验这一记录即可,不去核实其是否实际缴付税款。

本文为业务研究,仅供参考。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业务指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股权转让相关主体应咨询当地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业务。

欢迎关注登记注册小助手关于查验完税凭证事项系列文章第二期近期推送。欢迎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同志留言提出意见建议。根据读者反馈,会酌情增加更多问题答疑,连载更新。(转载请在文首标明来源:微信公众号登记注册小助手 ID:djzcx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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