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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和途径——“被股东”情形下公司登记撤销的思考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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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30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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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申请撤销公司登记的依据和途径——“被股东”情形下公司登记撤销的思考之二

今天跟大伙儿聊一聊,包括被股东情形在内的各种撤销公司登记的依据和途径。

一、公司撤销的基本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二、   撤销登记的途径

(一)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这种情形实际上需要先行通过民事诉讼,凭借获得法院支持的裁判结果,属于依生效判决的申请情形。

2.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此相应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故登记机关应该按照案件调查程序,对线索进行核查后,依法对涉嫌违反上述条款的情形立案调查。在查证违法事实的前提下,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同时,对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涉案公司作出撤销公司登记决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还可以行政监督或自我纠正的方式进行撤销公司登记。

(三)向复议机关申请撤销

利害关系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提出撤销公司登记的请求。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

1.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申请撤销公司登记

正如前文所述,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凭借生效的法院判决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

2.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公司登记

利害关系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公司登记。 

三、存在问题

对于被股东的公司撤销登记,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向登记机关申请纠错、上级机关监督改正、提请复议申请以及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多个途径和方式实现撤销公司登记的目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

(一)在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中,调查人员往往纠结于是否是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笔者认为,股东是否真实意思表示是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不是骗取登记案件定性的要件,仅作为案件处罚轻重的裁量考量。例如:公司登记机关调查,只需要确认涉嫌违法的公司有“虚报注册资本”或“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并“取得公司登记的”情节和事实,即可按照法条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与相应的行政处罚。

是否真实意思表示,笔者认为其是撤销公司登记的必要条件之一。若最终调查确认不仅章程、股东会议纪要和相关表格不是股东签名,且该股东没有投资参与经营管理,公司的登记行为不是该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股东也不追认前面的登记行为,那么该登记行为没有存在的法律基础,当然理应被撤销。

(二)对于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公司登记,执法人员对于应适用案件调查还是纠正的方式存在困惑。对此笔者认为有个简单直接的方法:若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登记当中有错、或者在未借助技术、其他证据材料等方法,按照普通人的认知和分辨能力,即可发现登记行为本身错误的,优先适用纠错方式,否则优先适应案件调查方式。这也是市监局的登记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工作分派,行政审批局与市监局工作分派的方法或者标准。

(三)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公司登记时,部分法院没有指导或引导起诉人修改诉讼请求,机械地依申请人诉讼请求判决案件,作出判决撤销公司部分股东身份,而没有撤销一次完整的登记行为,造成法院的判决在登记机关没有可执行性和操作性,让申请人无法实现诉求也浪费了诉讼资源,这也是值得反思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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