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我们就是想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了,你们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履行职责”
登记注册小助手作者周海燕原创授权发布
“我们就是想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了,你们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履行职责”。说这话是的一名律师,姓顾,他同时也是东方公司聘用的法律顾问。
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东方公司共计两名股东,分别是甲和乙,其中甲是小股东,也是东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甲已因病去世,他的股权继承人对公司不闻不问,乙作为东方公司的大股东,非常焦急,希望能够立即召开股东会,将法定代表人予以更换。
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想到这儿,我就问顾律师,请问你们公司的章程对股权继承这一块另有约定吗?顾律师说:“没有”。
“那么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那么请问你们知道谁是甲的股权继承人吗?”
顾律师说:“我们只知道甲的亲属已做了股权继承的公证,但是他的亲属拒绝向公司出具公证书,我们公司现处于无法定代表人状况,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顿了一下,顾律师又继续说:“我也学习了《公司法》,我知道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可以召开股东会重新任命新的法定代表人”。
“召开股东会可以呀,可是前提是你的召集程序必须合法,请问你们连谁是甲的股权继承人都不清楚,如何送达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呢?《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方能受理,现甲已因病逝世,公司在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同时还应当申请股东变更,据你讲甲的亲属拒绝出具关于股权继承的公证书,你们的申请材料既然做不到齐全,那么又如何能够申请到股东变更呢”?
顾律师想了一下,告诉我:“其实甲只是东方公司的名义股东,他并没有实际出资,东方公司的注册资本其实全部由乙缴纳”。这事越整越复杂了,我问:“那你们有甲没有实际出资的证据吗”?顾律师又沉默了,然后,他好似下了决心:“其实我们公司前期已到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主要就是针对甲是名义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这一块。不过,后来我们又主动撤诉了”。
我简直不能相信自己的耳朵:“为什么要撤诉呢?既然你们公司内部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为什么不等法院判决就撤诉呢”?
顾律师说:“本来以为可以私下调解成功的,但我们撤诉后,发现甲的家属漫天要价,想从公司多挖钱,公司实在是不能承受”。
原来如此,说到底,还是金钱惹的祸哪。顾律师又接着说:“因为前期已经撤诉过,故我们已不能再打民事官司了,所以请求你们登记部门能够体谅公司的现状,协助我们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到位”。
考虑到东方公司的现状,现矛盾的焦点有两点,一是能否在另一方股东有权继承人未参会的情况下,直接由公司大股东进行法定代表人任免,二是登记部门能否在明知股东已去世的情况下,不进行股东变更,只单纯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我请顾律师留下电话号码,答应尽快给他答复。
针对矛盾的焦点,我分别请教了科室业务骨干、上级局业务处室领导及市法院工作人员等,得到了以下几种观点:
一、公司应当提前15天向甲发出召开股东会决议的通知,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因此只要甲的妻子收到通知即视为已送达。只要尽到了通知义务,无论甲是否来参会,乙作为公司大股东,完全可以决议将甲免职,重新任命新的法定代表人。登记部门只是形式审查,只需凭公司出具的相关文书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至于甲是否已去世,不在审查的范围之内。
二、乙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由法院在审理时针对法定代表人已去世的情形,要求公司明确法定代表人。民事诉讼结束后,凭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确认公司股东甲的股权继承人,待确认后再向有权继承人送达召开股东会决议的通知,然后召开股东会任免法定代表人,同时进行公司股东变更。
经过综合考虑,我采纳了第三种意见。不错,登记机关进行材料审查时是以形式审查为主,但还存在着实质审查的要求。该公司变更的难点是不但存在法定代表人变更,而且存在因股东去世而必须进行的股东变更。如若置事实于不顾,在公司内部存在矛盾的情形下,仅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不仅损害了有权继承人的权益,而且无法体现登记机关审慎审查的责任。
后过了没几天,我接到了顾律师的电话:“您好,我想问一下你们的答复是什么”?我告诉他:“您这种情况,应当首先申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确认甲的股权的有权继承人。确定了有权继承人后,就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与其沟通,沟通一致后携相关材料来我窗口进行变更”。顾律师说:“因为前期进行过撤诉,我们已经无法再打官司了呀”?“你此次的诉讼标的与上次的诉讼标的并不相同,所以还可以走司法程序”。顾律师沉默了一会儿,接着说:“可是我们老板强烈要求你们登记机关受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您应当提醒并且向老板指明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实话实说吧,我可以告你们不作为”。“您的诉求是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问题,所以我建议您可以试试我提出的这个解决问题的途径”。听完我的答复,顾律师放下了电话。
这事已经过去半个多月了,这期间顾律师再也没有来过电话,人也没有现身于窗口,我想他应该正在解决问题的路上。
窗口工作就是这样,常规的业务工作占大多数,但也还有不少棘手的问题需要我们去面对,去解决。顾律师暂时走了,下次也许还会有张律师,李律师的到来,也许他们带来的问题会更加棘手,没有其他办法,唯有迎难而上,这也同时提醒着我们一定要注重法律知识的储备,多向他人请教,兼收并蓄,这样才能有理有据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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