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局与行政审批局并行的地方,改革对两局之间的协同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从行政审批局视角下,对撤销和吊销涉及虚假住所骗取登记类营业执照处置进行辨析。
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行政审批局移送不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食品经营(餐饮)业户,建议我局依照职权予以处置。对涉事业户的食品经营许可,我局已形成初步处置(撤销)流程,但对营业执照的处置尚有争议。
对营业执照来说,撤销注册登记是登记部门对存在瑕疵或者错误的注册登记行政行为的自我纠错,不属于行政处罚。撤销行为具有溯及力,注册登记行为自始无效。撤销应由市行政审批局作出。
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部门对经营主体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后的行政处罚,吊销后经营主体继续存在,但不得开展经营业务,可粗糙类比与自然人的“剥夺政治权利”。吊销适用于已经依法取得登记后的严重违法行为,因而吊销营业执照不具有溯及力,公司存续期间,以公司名义开展经营、债务等行为依然有效。吊销应由市市场监管局作出。
以《公司法》为例,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有公司住所”“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按照《行政许可法》“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提供虚假的住所证明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虽然其公司的成立程序存在瑕疵,但其存续期间,以公司名义开展的经营活动应当得到承认,同样地,其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应当得到承认。适用吊销营业执照的方式一方面可以对其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另一方面也通过保留其法人资格,保护其之前形成的合法经营行为,也保护了相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21年4月14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其四十四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关于撤销,其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也就是说,市场监管总局的思路是: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设立登记的,考虑到市场主体自成立之日起就与第三方(股东、债权人等)生成了不可剥离的利益关系。因此,明确使用吊销的手段,保留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剥夺经营资格。
只有在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申请的情况下,登记机关受理、调查并应当撤销。该条是有实际指向的,针对的是被冒用身份、地址的情形,也就是“被股东”,地址被登记的情形。同时,针对此种情形,《条例》亦有补充规定,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即使申请,登记机关也可以不予撤销。
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和其他许可的设立、变更、注销并不能适用于以上结论。因为办理营业执照实际上是一个法人设立的过程,必然伴随着权责的诞生,撤销影响较大。
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和其他许可的设立、变更、注销等审批行为撤销后,责任主体仍然存在,主要影响责任主体,一般不会影响第三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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