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免予登记“经营范围”之浅析
宋睿 晋中市行政审批局
有的企业说:“银行不给我开户,说是我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章程所记载的经营范围不一致,让我们再到登记机关变更经营范围”。
有的企业说:“营业执照太小,我们公司所经营的事项太多,经营范围都快写不下了”。
有的企业说:“税务局不给我开票,说是我经营范围里没有与所开税票相符合的项目,要求我增加相应的经营范围”……
面对以上种种冏相,登记注册工作人员欲哭无泪。
经营范围登记是卡在企业注册登记之路上的一根鱼刺,为何这么说呢?就是经营范围登记虽然是法定登记事项,但是他与实际情况可能有很大的出入,就是再怎么登记也不可能与实际相符,而且现实工作中的变化是不可能靠营业执照上的方寸大小的地方给完全显现出来的。
因此,经营范围就成了束缚企业经营的一种“范围”,但是,因为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根据市场主体主要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自主选择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因此,经营范围的登记就成了企业和登记机关中间的如梗在喉般的存在。
所以,笔者建议对一定范围内的市场主体试行免予登记经营范围,比如对中、小、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而且这种免予仅仅是不在营业执照上体现,也不作为设立登记时的审批事项,但是依然要记载于市场主体的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的。只不过是由市场主体自主登记、自主承诺、自主变更、自主负责。况且现在的经营范围都是在“国家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中选择的,完全是风险可控的。只是由于各地产业政策的调整会出现不允许在当地经营的事项,各个地方自主调控即可。
但是针对中小微企业,尤其是个体工商户免予登记经营范围,给他们带来的好处是呈爆炸性的几何级数增长的。
首先是注册登记的成功率大大提高。尤其是在基层所,很多个体工商户都是因为经营范围方面的千奇百怪的问题被限制甚至是禁止成立的。
其次是申领税票更加方便。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答复: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依然会发生超范围经营无法申领税票的行为,究其根本,就是因为营业执照上的那一行行小字僵化了思维,固化了理念。最后是企业自主空间大大增加。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随时、随地的合理调控自身经营范围,实现“我的地盘我做主”,极大的提高市场主体的参与度、时效性。
总之,政策是闸,市场主体就是水,开闸才能放水,拉闸只能限水。政策是水,市场主体就是鱼,活水才能养好鱼、养大鱼,死水只能是鱼越养越少,到最后形成恶性循环,变成死水一滩,而免予登记经营范围将是优化营商环境,打开市场堵点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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