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一讲住所(经营场所)这个词的来源,本来是什么意思。
很多省市出台的住所登记相关规定都写成“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类似名称。这个括号式连用法自2014年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之后出现在全国各地方省市县的登记办法中,但这一说法是什么意思?为什么要这么写,用括号是代表什么?本篇文章我们简单讲一讲住所(经营场所)这个词的来源,本来是什么意思。各类文件中,这个词有时被理解成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概念下的词语,适用在这一领域,但实际上,这一词语本意的法定渊源,是对两类主体区分开来适用。盖因有关住所登记政策的管理权于2014年下放地方,随之原工商总局废止了2007年出台的《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政策断档,时间紧急,各省基本参照原工商总局通知出台相关地方文件,把这个括号用法“继承”到了省级规定中。那么原工商总局通知中的“住所(经营场所)”本意是什么呢?
还要再向前追溯,2002年,北京市出台了《关于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份通知或许成了总局2007年文件的参照之一,但二十多年过去,历史久远,难以考证。北京市局通知原文是这样的:“允许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居民楼中的居住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从这一表述中我们才找到原委,原来括号中的“经营场所”指的是以类别区分,专门括出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专有名词,与上半句中的(或个体工商户)对应。同时,原工商总局通知中原文也是“为加强对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也证明了括号的意思是类型区分这一点。二十年转瞬,原北京市工商局一份“小文件”中的词语用法依然焕发着蓬勃生机,容颜未改,但含义已变。基层登记人员有的将其理解为同一主体的住所和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也有的牵强附会到了税法领域的生产经营地上。很显然,住所(经营场所)一词含义的变化是源于改革政策赋予的第二层含义,一词多意,在执行层面自然会导致混淆。再比如某市人民政府网站普法称“商事主体经营场所,是指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提取主谓宾之后就成了“经营场所是营业场所”,这种解释和没解释实际没什么区别,其难以解释的原因还是因为该词并不适合在这一角度解释,也没有唯一定义。因此,只能说因市场主体政策规制的历史和社会问题,让多个不同的事情恰巧用到了同一个词,这是个误会。近年来一些地方出台新的规定时,已经在办法中规定了本办法中“经营场所”的概念,但仍在使用“(经营场所)”的用法。实际上在讨论同一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这样的情境下,不宜直接使用住所(经营场所)这一用法,因为这个词语用法是有前提条件(不同类型主体)的,扔掉前提直接拿进另一个领域会造成混淆。 而在讨论不同类型主体时,可以直接适用市登条例中分类表述的办法。可能看完这篇文章,还是没看懂,因为确实有点绕。也有人说词语的含义本来就随着时代改变而变化,下边会简单理顺一下。总结一下,在不同的语境下“经营场所”这个词有不同的含义,这是历史原因、政策原因和社会认知等造成的,很难改变。在讨论具体问题时,出台政策时要考虑语境,执行政策也要考虑语境,在法律语境下解决问题。比如有时候经营场所指的是某制造企业的与登记的地点有一定距离的生产车间等——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一照多址、分支机构备案等政策;有的时候指的是个体工商户等的登记事项——法定概念;也有的时候泛指各类主体的住所(如公司)、经营场所(如个体)、主要经营场所(合伙)等——社会认知。因此,再次强调,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在不同的语境下,“经营场所”是不同的概念,避免给登记政策中早已使用的住所(经营场所)这一词语赋予其他不同含义。可喜的是,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在近期的改革中已经注意到了这类事情,并加以规范。关于词语含义的变化,在社会上大概没有太大问题,但在法律上,一个词语必须有严格的指向。法言法语之所以用在严肃场合,是因为法律用语具有单一指向的准确性,是从大众语言中提炼出来的严谨表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都应当被普遍认可,无论在何种法律关系中,提到某个词语,必然指向一个唯一解释,否则将影响法律规范或法律体系的生命力。但公众号注册助手(djzcxzs)希望,在将来能彻底解决这种“同词不同意”的弊病。
这一系列下一篇文章中,我们讲讲现在流行的住所承诺制、住所负面清单等问题,同样存在一些错误认知,害人不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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