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相较于2022年10月所发的《浙江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个人理解主要调整如下。
1、 公共数据含义更加丰富。由之前的公共数据产品,调整为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 2、职责分工更为合理。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授权运营工作协调小组)”为“建立省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试点市、县(市、区)政府建立本级协调机制”。 3、提出“省和试点的市、县(市、区)政府设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合同专用章,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管理使用。” 4、删除省、市授权运营单位数量要求。“本办法实施期间,省级授权运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0家;各设区的市授权运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10家;设区的市可以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试点县(市、区)授权运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六、数据安全与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