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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标准

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类标准

 

第一部分: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一、服务内容

深圳市一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业务用房

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相对独立、流程合理,有效通风采光,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不属临时占用建筑物。

三、功能单元设置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计划免疫规范门诊、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室、残疾人社区康复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间。

四、人员

(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设备

(一)诊疗设备

全科诊疗仪、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眼底镜、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脉枕、针灸器具、火罐,手推式抢救车、简易呼吸器、气管插管设备、吸痰器、洗胃机(可选配)、心电除颤仪(可选配)、多功能监护仪(可选配)、多功能车床等急救设备,以及全科诊疗工作中其他必须的常用设备。

(二)辅助检查设备

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血糖仪、电解质分析仪、微量元素测定仪、骨密度测定仪、X线诊断设备(可选配)、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高压蒸汽消毒器等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三)预防保健设备

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胎心仪、产后访视包、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运动治疗和功能测评类等基本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

(四)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健康教育及教学影像设备、计算机及社区健康服务信息系统、打印机、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第二部分:二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一、服务内容

深圳市二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业务用房

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相对独立、流程合理,有效通风采光,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不属临时占用建筑物。

三、功能单元设置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计划免疫规范门诊、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间。

四、人员

(一)至少有4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4名注册护士;1名专兼职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四)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设备

(一)诊疗设备

全科诊疗仪、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眼底镜、观片灯、体重身高计、出诊箱、治疗推车、供氧设备、电动吸引器、简易手术设备、可调式输液椅、脉枕、针灸器具、火罐,手推式抢救车、简易呼吸器、气管插管设备、吸痰器等抢救设备,以及全科诊疗工作中其他必须的常用设备。

(二)辅助检查设备

心电图机、B超(可选配)、显微镜、离心机、血球计数仪、尿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可选配)、血糖仪、电冰箱、恒温箱、药品柜、中药饮片调剂设备(可选配),及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

(三)预防保健设备

妇科检查床、妇科常规检查设备、胎心仪、产后访视包、身长(高)和体重测查设备、听(视)力测查工具、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

(四)健康教育及其他设备

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社区健康服务信息系统、打印机、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第三部分:三类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本标准

一、服务内容

深圳市三类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业务用房

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相对独立、流程合理,有效通风采光,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不属临时占用建筑物。

三、功能单元设置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全科诊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预防保健室、健康教育室和心电图室(可与其他科室合并设置)。

四、人员

(一)至少有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2名注册护士;1名兼职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四)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全科诊疗仪、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眼底镜、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简易手术设备、电冰箱、疫苗标牌、紫外线灯、冷藏包、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健康教育影像设备、计算机及社区健康服务信息系统、打印机、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档案、医疗保险信息管理与费用结算有关设备等。

(二)有与开展的工作相应的其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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