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补偿款
1、土地征用的补偿标准,以相邻耕地为准;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用、搬迁、重建时,不再对原有宅基地进行补偿。
2、对非耕地的征用一般不给予补偿。
(二)青苗及其附着物的补偿
1、青苗补偿费,一般以一季作物产值为标准计算,能够收获的不给予补偿。能够移栽的多年生经济林,其移栽费用由营建者支付;无法移栽的,土地使用单位应给予合理的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2、拆迁时,应根据房屋的结构、面积和新旧程度给予合理的补偿;违法建筑,以及在协商土地使用开始后,因群众突击栽植而造成的树木,以及因群众突击而建造的建筑,不予补偿。
3、对农田水利工程、机械排水、灌溉、水井、人工鱼塘、养猪场、电讯、电讯等附着物,应按实际情况支付搬迁费用或补偿费用。
(三)安置费
1、征收非耕地安置费的计算标准为:征收非耕地安置费的计算标准为该土地年产值与附近耕地安置费的倍数。
2、房屋及其他建筑物之基部及非耕地之征用,不得支付安置费。
二、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确定
被土地征用单位在收到各项补偿费后,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发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地的青苗补偿及附着物补偿,由被征收人管理使用。
2、青苗补偿费及附着物补偿费由其拥有者承担。
3、安置费的归属权和用途
(1)被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使用;
(2)被其他单位安置者,向安置单位发放补助金。
(3)无需统一安置时,由安置者本人或在安置者同意下,向安置者支付安置者保险费。
三、土地征用程序是怎样的
(一)制定土地征收计划并报批。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征收林地时,应当取得林业行政部门的批准。
(二)公告土地征收计划.在依法批准征用土地方案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内容,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三)补偿金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计划的公告。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批准的征用土地
地方案,要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中进行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民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为15天。土地征用的补偿和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补偿标准不一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如果无法协调,则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决定。
(五)征收土地的交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批准后3个月内全部付清。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被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付清后30日内将被征用土地交还给被征用人。
四、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计划公告的内容是什么?
1、征地地点、类型和面积。
2、地上附着物及幼苗的种类及数量;
3、农业人口需要迁移的人数。
4、土地补偿的标准、金额、对象及方式.
5、安置费标准、金额、发放对象及发放方法。
6、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标准及补偿费。
7、农业劳动力的具体安置途径。
8、其他与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有关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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