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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琐记:当“气”成为诉讼标的

        法官是一个和人打交道的职业,这个职业的乐趣和痛苦大概都来源于此。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人分成很多类,在我看来,对于法官而言,最常见的分类就是把人分成理性的和非理性的。每当我听到某位当事人这样和我说:法官,我打官司不为别的,就是为了争一口气。我就知道,又一个不理性的当事人来了。

        法院是个定纷止争的地方,当事人来法院就是为了化解纠纷。多快好省应该是当事人的根本追求。可是有一些当事人并不这样,打官司并不为了解决纠纷,让对方不能实现诉讼目的才是最重要的,因此案件拖得时间越长越好,对方付出的代价越大越好,至于自己需要付出什么代价均不予考虑,真是只顾杀敌一千,不顾自损八百。

        曾有一对夫妻,事后看双方已经过不下去了,但是男方就是不肯离婚,第一次起诉时还出庭,但是利用女方难以有效举证证明分居的弱点,坚决不承认分居,造成法官难以确认分居时间。之后女方再起诉干脆玩起了失踪,迫使女方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等到到了开庭时间时他又跳出来参加诉讼,并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制造了很多困难,让案件久审不决。我私下里曾问他为什么要这样做,他表示不为别的,就是为了拖延时间,让对方难以离婚,并扬言我要拖死她。我说你又能得到什么好处呢,对方表示不在乎自己能得到什么好处。对于这样的人,一切利益分析都是无效的,真真是无欲则刚。

        当然,斗气的当事人也并不都是死硬派。还有一件离婚案件需要分割房屋,双方就房屋市场价值无法达成一致,一方主张190万,一方主张200万,我苦口婆心的劝说双方各让一步就按195万算了,否则申请专业公司评估的话既费时间又费钱,双方就是不听,都表示绝不让步,评估就评估。于是案件暂停审理进入评估程序,结果事到临头需要交评估费时两个人才清醒了一点,拖延了一段时间要跑过来表示撤回评估申请,再次开庭两个人一致认可该房屋市场价值是195万元,两个不撞南墙不回头的当事人终于醒悟了,可是经过这一反复被他们耽误的一个月的审限却是再也追不回来了。

        应当说,这种斗气式的诉讼行为,纯属损人不利己,人为的将纠纷解决的过程复杂化,既加重了双方的诉累,也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但毕竟当事人是活生生的人,不可能每个人都是经济学假设中理性的市场人,因此这样斗气的当事人既不会空前,也很难绝后。有一天早餐时和同事们聊天,我感叹说又碰到一个当事人斗气的案子,很棘手。旁边一个同事幽幽的说:既然他们来法院打官司是为了“气”,那么以后就让这些人把“气”也列为诉讼请求,立案时先按“气”交纳诉讼费吧。

        突然觉得,这个办法真的值得一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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