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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自己的工作习惯

上期内容:转载:没错,细节里藏着成功!

虽说员额法官遵守的是同一部民事诉讼法,但是办案时间长了,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相对独特的办案习惯,有时候自己都没注意到,经常是别的同事或者新的助理书记员发现的,所以在这里进行一下小结,顺便也说一下这些习惯是如何养成的。

一是判决书中简化当事人的职业。

庭审时会询问每个当事人的职业,往往我会问的很细,例如当事人说自己是公司职员,我会问是哪家公司,这是为了更详细的了解当事人的情况,但是写判决时就会尽量简化职业,例如只写“公司职员”“国家干部”等等。

之所以简化主要是当年老同事讲过这样一个略为极端的案例,某件民事案件中,一位当事人自报是某某公司的员工,书记员照此记录,法官也照此写进判决书中,结果没多久这位当事人就起诉这家公司,声称和这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法院的生效判决载明自己是自己公司的员工。虽然案件有点极端,但是让我印象颇为深刻,此后判决书中对于当事人的职业一律简化,杜绝类似情况。

二是开庭时询问旁听人员是否是证人

庭审时经常会出现有旁听人员的情况,开庭前我都会问一句旁听人员和当事人的关系,进而提醒两点,一是注意遵守旁听纪律,二是询问旁听人员中是否有证人。

刚开始审理案件时对这一点把握不严,结果出现了有证人旁听庭审的情况,你说旁听庭审的证人不能作证?当事人会不依不饶,说这位证人的证言极端重要,必须作证;你说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又会说我不懂法律,法官你也没提醒我。反正没释明就是法官的错,于是就养成了这个习惯。

三是庭审结束后一方签完笔录再离开法庭

这个习惯的养成主要是因为之前长期审理家事案件,当事人庭审结束后往往情绪还比较激动,发生冲突的概率比较大,因此庭审结束后我作为法官也要留在法庭,至少看着一方当事人签完笔录离开法庭后才敢离开,同时也和留在法庭的一方进行沟通,缓解对立情绪。

后来从家事庭调到民事庭,不再审理家事纠纷,发现一般民事案件当事人的情绪通常比较缓和,很多时候开完庭就可以离开法庭了。直到前几天开庭审理一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原告是这家儿媳,被告是这家儿子和婆婆,儿子的代理人是他的女儿,婆婆的代理人是她的二个女儿,我一下子就感受到了熟悉的家事案件的气息,整个庭审如临大敌,庭审结束后自然还是按照老规矩留下来看当事人签笔录,确认所有人都先后离开法庭后才敢离开。

嗯,最近养成的习惯是审理的案件只要涉及金钱给付的,庭审时一律要求原告提供收款账户,以避免万一原告胜诉,出现被告自动履行困难的情况。

上述习惯的养成,基本都是因为自己或者同事为此摔过跟头,可谓是吃一堑长一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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