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诉人):蔡中清
被告(被上诉人):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离开单位后,以要求仲裁委员会确认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为违法行为,请求裁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补偿金12万元,向宝应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宝应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4日作出裁决书,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遂引起本诉。
【案件焦点】
【裁判要旨】
一、蔡中清与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法官后语】
从劳动关系解除的特殊性出发,可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违规行为的环境:结合用人单位行业特点、劳动者岗位、行为发生地点等行为环境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如吸烟在化工厂区工作区域正在作业的职工来说就是严重违反,但在一般企业或化工厂的独立生活区域就只能算一般违反。
2.损害影响的程度:在实际损失重大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直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在未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就应结合对生产经营秩序的影响进行综合判断,其中需要考虑有生产安全、产品质量、经营管理等。
3.主观意识的区分:在劳动法领域,劳动者不存在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社会基础。一般过失的行为应不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非主观过错的失职在未对企业产生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也不应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因此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主观意识也是“严重”程度的判断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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