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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律,统计法规,统计规章的区别与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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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8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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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律体系是以统计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为主体,以调整统计工作各个方面的法律规范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一个既相对独立又有机联系的体系。它由若干个具有不同等级、不同效力的统计法律规范所组成,包括: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和统计行政规章。

(一)统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统计的行政规范。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二)统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或者批准的有关统计行政管理及统计活动的行为规范。

我国现行主要的统计行政法规有:

  • 2004年颁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第415号令)

  • 2006年颁布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第473号令)

  • 2010年颁布的《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第576号令)

  • 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 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由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 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 由国家统计局制定,于1980年11月17日国务院批转的《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

  • 等等

(三)地方统计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实施于本地方的统计行为规范。根据宪法、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统计法规,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统计法规

(四)统计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行政规范。包括两类: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统计行政规章。

  •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统计行政规章(统计部门规章)。

    常用的部门统计行政规章(统计部门规章)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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