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4.1
有色金属矿产品天然放射性核素238U、 226Ra、232Th、40K的活度浓度限制值为:
238U、 226Ra、232Th衰变系中的任一核素≤1Bq/g;
4.2
在距有色金属矿产品货堆(直径≥2m,厚度≥1m)表面0.1m处测量的条件下,规定矿产品γ辐射剂量率(包括环境γ本底剂量率)的现场检测筛选水平为400nGy/h。
4.3
禁止有色金属矿产品被人工放射性核素污染或夹带人工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源。
5.1
进行有色金属矿产品的放射性检验,应遵循以下检验程序:
a)
b)
c)
d)
e)
5.2
产品γ辐射剂量率的现场检测筛选方法应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
5.3
5.3.1
5.3.2
6.1 有色金属矿产品,应按照本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放射性检验。经检验,确认产品符合本标准规定时,方可不受限制地开发利用。
6.2 流通领域的有色金属矿产品应当接受本标准所规定的放射性检验;经检验,确认产品符合本标准规定时,方可进行流通。
6.3 经检验,表明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不符合本标准4.1规定时,或出现不符合本标准4.3规定时,应及时报告国家有关部门,并按规定对该批矿产品进行处理、处置,或者按规定有限制地进行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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