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条件创造条件的意思就是在吃透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如果当前不符合条件,可以创造条件来符合政策规定,从而达到节税效果。
一、案例
这里以平价股权转让为例。
老王因融资原因准备将个人手里持有的A公司10%的股权平价转给自己的女婿,作价2000万。为什么是2千万,老王当初的投资成本就是2千万。但是在做股权变更登记时,被税务机关认为转让价格偏低,原因是A公司持有了大量的物业,老王手里的10%的股权早就远超2千万了,经税务机关评估,认为价值5000万,所以老王的这次股权转让需要交纳600万的个人所得税。
这里就是老王没有事先做好筹划导致多缴税。
那问题来了?
老王可以怎么筹划达到不缴个人所得税的效果呢?
平价转让已经被证明这条路行不通了。
那就还是回归到税法规定吧。
看看《股权转让所得个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67 号)的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
文件很明确啊,岳父和女婿不在上面的列举范围内,只有直系亲属之间可以低价转让股权才被税务机关认为是正当理由而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那筹划方法就出来了:
可以让老王先按2千万转给自己的女儿,然后再让女儿按2千万转让自己的女婿。
过程中只需要多做一次股权登记变更,就省了600万的个人所得税。
你说香不香。
不过问题还有。
万一老王很倒霉,女儿不在了呢?
虽然这种事概率很少,但不排除有这种可能性啊。
那转给女儿这个操作就行不通了。
也不能随便找个人来认干女儿,关键是干女儿法律上也不认可啊。
那这种情形怎么办?
再仔细看下文件规定。
“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好了,筹划措施出来了。
老王跟女婿签订一个赡养协议,进行公证,约定女婿对老王负有赡养义务。
凭着这个协议老王直接将股权平价转给女婿。
就这么一张A4纸,价值万千,省下600万。
但是注意了。
省下的600万只是递延纳税,并不是这600万的税款就省下来了。
如果女婿再转让这部分股权,如果接收方是无关的第三方,那么这600万的个税还是需要交纳的,就是时间上是不确定的。
当然,如果在转让的环节,A公司持有的物业大幅贬值,可能到时候这10%的股权对应的价值就只值2千万了,这时候女婿再对外转让,当然没有增值也就不存在个人所得税了。
二、小结
税收筹划关键还是要吃透税收政策,在现有的条件下灵活的创造条件,适用税收政策的规定。当然创造的条件的必须符合商业逻辑。像本案例转让给女儿,签订赡养协议都符合正常逻辑,切不可为了享受政策而虚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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