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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了的股息红利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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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更第109篇

今天聊个很有趣的案例。

各位朋友估计都碰到过这种情形,但是可能没有深究过。

这个案例仔细想想其实挺有意思的。

更有意思的是,这个案例非常具有可探讨性。

股息分红竟然找不到纳税义务人了?

废话不少说,直接上案例。

一、案例

话说老王持有一家A公司40%的股权,老王的投资成本1000万,A运营了两年,账面上有未分配利润2000万。

老王为了改善生活,让A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了大王。

老王本来想收回应占有的800万分红再转让,但是A公司以现金不足拒绝了。

所以转让协议里约定老王将这部分对应的分红权转让给大王,股权转让价约定为1800万元。

老王按照股权转让所得800万缴纳了160万的个人所得税。

过了段时间,A公司资金回笼了,进行了利润分红,这时大王收到了800万的分红款。

问:大王这800万的分红款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看到这里估计很多朋友会认为,这还用问,当然要缴啊。

很对,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也是这样认为的。

但是大王不这样认为。

所以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大王没有交纳个人所得税,就给大王发了通知书。

大王不服,就申请了行政复议。

大王的理由有三点:

1.这个股息红利款是属于老王的,老王才是纳税人,而且老王已经对该笔分红缴过个人所得税了;

2.为什么这笔股息红利款会支付给大王,是因为协议约定,老王将分红权转让给了大王,因为当时还未到分配时点,所以属于债权转让

3.债权是平价转让,不存在增值,所以也就没有个人所得税。

似乎大王说的也有道理啊!

主管税务机关的理由主要集中在老王取得是股权转让所得,大王取得的是股息红利所得,两种所得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对大王的回应如下:

1.大王是A公司的股东,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

2.老王之前缴过的税对应的是股权转让所得,而现在大王取得是股息红利所得,两种所得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3.股权转让所得800万,本质上是股权的溢价转让,并不因股权转让协议上的约定而改变其本质,不认可债权转让。溢价转让已经安装财产转让所得缴税。

真实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那现在就是上级税务机关发表意见的时候了。

跌破大家的眼镜的时刻到了。

上级税务机关竟然认可了大王的理由,撤销了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书。

大王胜利了,

这笔股息红利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消失了!

二、小结

大欧的意见呢?

开门见山:

大欧是认可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大王是需要缴税的。

举个资本市场的例子:

很多朋友都买过股票,大家想想在卖出待分配股息红利的股票时,最后的股息在实际分配时需代扣代缴的税金到底是落在谁手里?(不包括持有时间超过一年免个税的那种情形)。

那上级税务机关以什么理由认可大王的观点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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