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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更第123篇
今天时间比较紧,简单聊个轻松点的话题。
之前有发过三维税筹法的大体框架,第一个维度就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改变往往就意味着适用的税收法规的改变。
举个简单的例子。
个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主要的文件依据是《股权转让所得个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67 号)》
转让股权肯定都想节税。
怎么节税?
最简单粗暴的方法就是转让价格要足够低,
至少低到跟原始成本价持平,这样个人所得税就不用交了。
但是税法也有规定,低价是有条件的,不是所有的低价税务局都认可。
不合理的低价税务局是要调整的。
这时就很有意思了,如果老王想把股权转让给大王,
这时候老王和大王不是67号公告里面说明的可以低价转让的情形
比如“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那低价转让就不合理,那老王就要缴税。
不想交怎么办?
改变法律关系。
这里朋友们就不要当真了,仅仅是扩充思维之用哈。
老王和大王是没有上面文件列举的关系,那是不是可以创造呢?
怎么创造,最直接的可以创造的只有配偶关系了,对吧。
这里就有点像之前房地产市场爆火的时候,为了破限购的各种假离婚、假结婚、
没想到在这里也可以用。
不过有朋友就会说,如果老王和大王都是同性的呢?
怎么办?呵呵这能难得到吗?有些国家是支持的啊,可以去那些你懂的国家。
再不济,再多转一道?
以上纯属玩笑,仅供思路开阔
朋友们切勿按图索骥。不要折了夫人又舍兵,风险很大的。
博君一笑而已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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