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更第152篇
继续昨天的内容。
这里拿一个比较普通的港股上市的架构作为案例。
说明下具体的税收策略。
具体案例见。
一、案例
老王的A公司准备到香港上市,采取的股价架构如下:
这种架构在港股上市公司很普遍。
实控人在开曼注册一家公司作为香港上市主体,然后开曼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一家BVI公司,BVI公司再在香港设立一家香港公司,香港公司直接投资境内的A公司。
按照前文分析的投资退出、股息汇出和其他税前利润汇出来分析下:
1.首先说退出。
如果老王以后想转让A公司的股权了,有两种选择。
直接转让的话就在香港。由香港公司直接转让A公司股权。
或者做间接转让:可以在上一层BVI公司层面,将香港公司股权进行转让。
那时应该直接转让还是间接转让呢?
表面上看,好像间接转让更隐蔽,直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转让香港公司的股权,完全在境内交易,跟内陆没有一毛钱关系。
但是别忘了,税务机关有大杀器,就是7号公告。
老王需要掂量一下会不会被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A公司股权呢?
那如果直接转让呢?
可以考虑到中港税收协定安排的一个优惠政策。
如果过去的12个月内,香港税收居民持有内陆居民企业的股权没有超过25%,则该股权转让不需要在内陆征税。
那需要在香港征税吗?
不好意思,香港没有资本利得税的。
所以这里直接股权转让是存在税务筹划空间的。
2.然后说经营期间
这里既有税后利润股息红利的汇出,也有税前利润的汇出。
这里最重要的就是香港公司的“受益所有人”。
首先,香港公司要属于香港的税收居民,然后国内税务机关再根据条件来判断香港公司达没达到“受益所有人”的资格。
如果符合的话,香港公司收到的股息就可以按中港税收安排享受5%的优惠税率了。这可是打了个五折。
一般还会在香港注册品牌,授权内陆企业适用。
这时候A就需要向香港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了。
中港税收安排的特许权使用费也有优惠税率是7%,虽然力度没有股息红利那么大,但也是打了个7折。
二、小结
国际税收实务中可能存在的条件更复杂,有些出海企业搭建的股权架构层级更多。
但是最终在搭建过程中都需要提前规划好退出的路径以及在经营过程中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汇出的时候都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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