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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长弃船逃生的道德与法律之辩

长江沉船事故令举国悲痛、震惊,目前搜救工作还在继续,事故责任则是迷雾重重:沉船时究竟有没有遭遇龙卷风?龙卷风能否造成客轮瞬间倾覆?如果真的发生了龙卷风,气象部门为何事先没有预警?据传事发时客轮有调头迹象,客轮倾覆是否因船员操作失误所致?……

 

现在关于公共事件的评论,有句名言叫“别急着发声,请等一等真相”。上述诸多疑问,的确需要等一等真相。发生灾难性事故,“救人第一,问责第二”也是共识。但有些显而易见的事情不必等,因为真相就摆在那儿。

 

长江沉船事故的一个真相是,船长弃船逃生了。船长和轮机长游到岸边报警,因而捡回性命,成为迄今为止屈指可数的幸存者。

 

400余名乘客及船员生死未卜,船长却率先活了下来。很多人第一时间想起了泰坦尼克号。这艘一百多年前沉没的巨轮至今仍以各种形式复活在人们的记忆里,与船同名的电影将生死关头的各种高贵人性演绎得淋漓尽致,坚持到最后一刻、与巨轮一同沉入大海的船长感动了无数影迷。

 

于是问题来了:“东方之星”船长究竟该不该弃船逃生?这个问题在网上吵得天翻地覆。

 

对比泰坦尼克号,答案是明显的:船长弃船逃生有违职业操守,是一种应该被唾弃的、不道德的行为。

 

但也有另一种观点:船长也是人,在那样的危急关头,人人都有求生的本能;大家都是一条命,船长的命并不比别人更贱,没理由要求船长只能以死陪葬;我们敬重泰坦尼克的船长,但一个人的高尚选择不能被奉为准则强加给每个身临其境的人;况且,船长先逃出来报警,没准儿更加有利于救人;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沉船是船长失职或失误所致,否则他不应背负道德指责,更不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后一种观点看似很理性,很“人人平等”,很“生命至上”,其实经不起推敲。船长危机关头弃船逃生,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这件事没有太多可以讨论的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八条:“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


“船长应当最后离船”,这是刚性的法律规定。不单中国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世界各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都差不多。国际法中也有一个“船长临危脱逃罪”,这个罪名指的就是当船舶在水面上发生事故,危及在船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时,船长先行逃离船舶的行为,犯此罪者将被课以刑责。

 

船长不能先于乘客和船员弃船逃生,这样的法律共识,也是基于一种职业道德共识。“大家都是一条命”不假,但在某些特殊时刻,命和命还是不一样的。“生命面前人人平等”,并不适用于在职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船长这个职务,有义务尽大努力保证乘客安全,这是他的职责所在,所以沉船时别人可以先行逃生,船长只能最后离船。就好比面对持刀歹徒时,别人可以逃跑,警察不能逃跑;火灾现场普通民众可以退却,消防员只能冒着生命危险扑救。

 

于是我们就可以理解,韩国“岁月”号客轮沉没事件中船长弃船逃生,为什么会引起韩国民众愤怒声讨,连韩国总统朴槿惠都在公开场合明确表示:“这相当于谋杀,不能也不应该得到饶恕。”没有一个韩国人认为弃船逃生的船长值得同情,因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这种行为都是不能被容忍的。去年11月,“岁月”号客轮船长李俊锡因遗弃致死伤罪、违反船员法罪被韩国光州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6年,大部分韩国人都觉得判轻了。

 

只有在某种极端情况下,船长率先弃船逃生才可以被原谅——翻船得太快了,船长被甩了出来,由于风浪太大,他想游回去已经做不到了,只好游向岸边。但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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