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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之七】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

概述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与单位。其中,自然人主体是最基本、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以主体是否必须具备特定身份为标准,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刑法理论上将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身份犯可以分成真正的身份犯(即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无此特殊身份该犯罪根本不可成立犯罪)和不真正身份犯(即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且只有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其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司法解释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国有单位的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单位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
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8、《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犯罪后被合并应当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答复
相关案例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30号】苟兴良等贪污、受贿案——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由于身份的不同,直接影响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既然法律对不同的身份所构成的犯罪都已经明确作出规定,就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来处罚。贪污罪、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是刑法规定的两种不同的身份犯,前者只能由经管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后者只能由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负责管理单位财物的人员构成。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90号】陈维仁等脱逃案——无罪被错捕羁押的人伙同他人共同脱逃是否构成脱逃罪

【裁判理由】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具有特定的身份,是成立真正身份犯的要件,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不能单独构成这种犯罪,无身份的人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可以共同构成这种犯罪。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犯罪,即可以成为真正身份犯的教唆犯、协从犯或者从犯,也可以成为主犯,甚至成为犯罪的首要分子。这种案例在审判实践中并不少见。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939号】徐国桢等私分国有资产罪案——在仅能由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能否认定非适格主体与单位构成共犯

【裁判理由】特定的主体要素作为违法要素并不是成立共犯不可欠缺的构成要件要素。非特定的主体不能单独成为特定主体的正犯,但若是和特定的主体一起,就可共同引起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因而,非特定的主体可以成立特定主体所犯之罪的共犯。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305号】马汝方等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挪用资金案——单位与自然人共同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罪名适用

【裁判理由】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分,在实践中可以结合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具体判断:(1)单位是否真实、依法成立。单位是依照有关法律设立,具备财产、名称、场所、组织机构等承担法律责任所需条件的组织。对于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由于不符合单位设立的宗旨,且通常具有借此规避法律制裁的非法目的,故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2)是否属于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单位意志的体现;而个人犯罪则完全是在其个人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体现的是其个人意志。单位意志一般由单位决策机构或者有权决策人员通过一定的决策程序来加以体现。未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同意的行为,一般不能认定为单位意志行为。(3)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在故意犯罪尤其是牟利型犯罪中, 只有在为本单位谋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单位行为。如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进行走私,违法所得全部归单位所有的,即属单位行为,相反,即便以单位名义走私,但违法所得由参与人个人私分的,则一般应认为是自然人共同犯罪。(4)是否以单位名义。一般情况下,单位犯罪要求以单位名义实施。对于这里的“以单位名义”应作实质性理解。对于打着单位旗号,利用单位名义为个人谋利益而非为单位谋利益的不法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281号】刘宝春贪污案——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非法套取公款发放“奖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理由】共同贪污表现的是个人犯罪意志,主观上要求每个成员均具有将公共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故需对发放钱款的性质、来源均明知。而私分国有资产罪体现的是单位犯罪意志,单位决策人员应对所分钱款的性质、来源知悉,其他受益人则不要求必须知晓。本案中,发放额外奖金的数额、范围均由被告人刘宝春个人决定,系刘宝春个人意志的体现。刘宝春明知奖金的正常决策及发放程序、规定,仍违反相关流程和规定发放额外奖金,并授意会计虚假记账,两名财务人员明知奖金发放不合常规,仍积极套取钱款、虚假记账,故两名财务人员对该钱款的性质和来源是明知的,主观上具有相互勾结共同侵吞公款的共同贪污故意。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578号】沈容焕合同诈骗案——涉外刑事案件中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裁判理由】一般认为,成立单位犯罪要符合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经单位决策机构作出决定或由负责人员决定,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三个特征。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109号】牡丹江再生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七收购站及朱富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单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和处理

【裁判理由】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重要界限就是犯罪所得利益归属单位还是归属参与犯罪的自然人。犯罪所得由单位所得,纳人单位财务体系和分配体系中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所得归属单位,其他条件符合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仅仅由参与行为人包括决策人员对犯罪所得进行分配的,不能认定为犯罪所得归属单位,因而就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只能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004号】张联新、郑荷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李阿明、何金友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王一超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新型地沟油”的司法认定与法律适用

【裁判理由】本案没有将浙江诚远食品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单位并进行处罚,原因是被告人李阿明的行为不成立单位犯罪。单位本身的意志是由具体的自然人组成的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单位决策程序共同决定而产生的,或者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单位的名义作出决定。浙江诚远食品有限公司的副产品销售业务由被告人李阿明负责,但副产品的销售对象是随机的,并非由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单位决策程序共同决定,也不是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单位的名义作出决定。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单位决策机构对张联新购买副产品的最终用途更是无从知晓。因此,李阿明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对浙江诚远食品有限公司不应作为犯罪单位处理。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231号】吴彩森、郭家春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税务机关利用代管监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开低征”的行为 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关于单位故意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一般认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单位内部的工作人员。如果实施单位犯罪的自然人不是单位内部的人员,而是单位外部人员,则属于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对自然人不能认定为单 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2.必须参与实施了单位犯罪行为。没有实施犯罪的单位内部人员,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3.必须对所实施的单位故意犯罪是明知的,即明知自己实施的是法律禁止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自然人不知道单位实施犯罪的真实情况和自己行为是单位犯罪的重要环节,就不应按照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4.必须是单位犯罪实行过程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即对单位犯罪的实行和完成,起重要作用的骨干分子和积极分子。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251号】北京匡达制药厂偷税案——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裁判理由】这就涉及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理解问题。对此,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具体规定,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把握: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二是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该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非单位的管理人员,就谈不上主管人员;如与单位犯罪无直接关系,就不能说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司法实践中,主管人员主要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的部门负责人等。但以上单位的管理人员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犯罪行为融为一体,成为单位犯罪行为组成部分之时,上述人员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处罚主体,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需强调指出的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即“一把手”,作为单位的最主要的领导成员,在单位里对重要问题的决定会起着至为重要的作用,在单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是否均需对单位犯罪负责?对此,同样不能一概而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仍需视其是否具体介入了单位犯罪行为,在单位犯罪过程中是否起到了组织、指挥、决策作用而定。如主持单位领导层集体研究、决定或者依职权个人决定实施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当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反之,在由单位其他领导决定、指挥、组织实施单位犯罪、不在其本人职权分工范围之内、本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则不应以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因失职行为,依法构成其他犯罪的,另当别论。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725号】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志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裁判理由】并不是所有的一人公司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从刑法的实质合理性标准来考察,只有依法成立,取得法人地位,具有独立人格的一人公司,才有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1.一人公司必须严格依法成立。首先,一人公司必须依法成立,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地位。其次,一人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法而不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注册登记。
   2.一人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的独立人格主要体现在财产的独立和意志独立上。首先,一人公司必须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其次,公司的财产必须和股东的财产能够分离,如果股东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混合,公司成为股东的另外一个自我,甚至成为股东实施不法行为乃至犯罪行为的一个工具。
   3.一人公司必须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一人公司成立的目的必须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且客观上确实从事了一定的合法经营活动。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726号】周敏合同诈骗案——如何理解和把握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

【裁判理由】一人公司的特殊性仅仅在于其只有一名股东,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由于只有一位出资人,出资人与公司之间容易产生关联交易而导致人格混同,一人公司的人格因为其股东的单一性而具有不稳定性。因此,判断具体犯罪行为中的一人公司是否具有独立人格,应当根据以下几项标准:
   第一,是否具有独立的财产利益。公司的财产和出资人的财产必须能够分离,公司的财产状况必须是独立的。一人公司虽然只有一个出资人,但是一旦出资人依照法律程序办理手续成为股东,地位就发生了变化,其个人出资的财产也不再是其个人财产,而是公司财产,成为公司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重要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如果股东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混合,公司成为股东随意支配的对象,甚至成为股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那么公司就没有自己独立的人格。既然公司连独立的财产都没有,独立的意志和独立的人格就无从谈起。没有独立的意志和人格,就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也就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第二,是否具有独立的意志。一人公司的意志是否独立是判断其是否具备单位犯罪主体适格性的实质要件。在一人公司的股东与管理人分离的情况下,公司的独立意志是比较明显的。在股东与管理者系一人的情况下,一人公司的意志虽然来源于唯一股东,却与其自然人意志不可混为一谈。公司的意志体现为决策权限的法定性和程序性,如果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在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程序实施特定行 为,则这种行为就应当视为公司的决策而不是股东的个人意志。判断一人公司是否有独立的意志,还要看公司形式是否被滥用,公司的人格只有在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中才存在。如果滥用公司形式,违背公司的根本利益或者超出法定权限、程序,则股东的行为意志就与公司的意志相背离,公司就失去了独立的意志,而与股东、管理人员混同,这种情形下显然只需要处罚自然人。
   第三,是否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必须要有一定的场所、人员和组织机构,股东行使公司法所规定的职权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置于公司备案。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公司行为与股东个人行为容易发生竞合,故公司的经营行为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一人公司必须拥有独立的名义。只有行为是以公司名义实施,且其目的是追求公司利益或履行公司职责,才能视为单位行为。如果行为是以公司名义实施,甚至在形式上已经过集体决议,但实质上并非追求公司利益或履行公司职责,则不能视为单位行为,不能作为单位犯罪处理。如果行为是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的,原则上应当视为股东的个人行为,构成犯罪的,也不能作为单位犯罪处理。
   第四,是否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运转。具有独立人格的一人公司应当有自己的章程和特定宗旨,公司的章程、宗旨等还要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这些是公司人格的具体体现之一。一人公司的设立及存在均有其特定的目的和宗旨,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其利益。其收益首先应对公司所负债务负责,而不是直接转为股东的个人私利。一人公司成立的目的必须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且客观上确实从事了一定的合法经营活动。当单一股东或其他成员实施的行为与公司目标完全相反时,就超出了公司的意志范围。因此,如果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一人公司,或者一人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构成单位犯罪,而只能视为股东的个人犯罪。
   第五,是否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一人公司的设立以及存续均应当具有合法性。合法性要求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在实体或程序方面不合法的一人公司属于应当予以取消的对象,不具备法律承认的独立人格,不能成为单位行为的主体。首先,一人公司必须依法成立,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法人地位。没有经过工商登记注册的一人公司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构成犯罪的,按照个人犯罪处理。其次,一人公司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而且必须一次性缴足。在因设立瑕疵造成一人公司人格否定、公司成立自始无效的情况下,该一人公司不符合独立法人的形式标准,因此,不具备构成刑法上的单位主体的基本前提。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455号】张俊等走私普通货物案——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应数罪并罚

【裁判理由】单位犯罪与其相应的自然人犯同种罪的罪名相同,但这并不等于单位实施与自然人实施罪名相同的犯罪二者就是同种犯罪,因为二者的犯罪构成显然不同:(1)主体不同。单位犯罪主体是单位这个法律“拟制人”;而自然人犯罪主体就是自然人本身。(2)主观要件不同。单位犯罪要求犯罪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其犯罪目的一般是为实现 单位利益;而自然人犯罪的主观方面则是体现自然人本人的意志,追求个人利益或其他目的的实现。(3)客观要件不同。单位犯罪带来的非法利益通常归单位所得(当然,各行为人可能因其在单位犯罪得到利益,但那只是在单位获得利益后再次分配问题);而自然人犯罪所得利益归个人所得。在一些具体罪名中,有的还因主体不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具体定罪标准要求以及量刑幅度都有不同要求。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715号】王岳超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相关罪名的辨析及办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时对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认定

【裁判理由】单位本身并不具有意识和意志,单位犯罪是由具体的自然人组成的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单位决策程序共同决定,或者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单位的名义作出决定。相关责任人受到刑罚并非基于自然人犯罪或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而是自然人作为单位犯罪意志过错责任的承担者,代单位接受其本身无法承担之具有人身性质的刑事责任。因此,在日前的立法框架下,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的单位犯罪,可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192号】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王欣等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网络视频缓存加速服务提供者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认定

【裁判理由】刑法上的“明知”,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从两个角度证明:一是直接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因他人告知而知道;二是基于行为人的特定身份、职业、经验等特点推定其知道。对于单位犯罪而言,要求直接责任人员对于单位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具有明知,并不要求对于单位传播淫秽物品的具体方法、技术等完全知晓。具体到本案,并不要求各被告人对于快播公司缓存服务器在调度服务器的支配下传播淫秽视频的具体方法、技术具有认知,只要求各被告人对于快播公司传播淫秽视频这一基本事实具有明知即可。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607号】汪光斌受贿案——没有利用查禁犯罪职责获取的线索可以构成立功

【裁判理由】《刑法》规定的身份犯都是相对的,任何职务犯罪行为人除了其刑法评价的法定身份以外还有作为一般犯罪主体的非法定身份,对于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基于非法定身份实施的行为,其身份对其进行刑法评价时不产生影响。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一般盗窃行为时,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对其定罪量刑是没有法定影响的。如果职务犯罪行为人没有利用其职务实施犯罪行为,难以构成职务犯罪。同理,没有利用职务获取立功线索、材料来源,对职务犯罪中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评价是不产生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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