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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根据《刑法》第234条,在本案中B犯了故意伤害罪

因为A没有直接参与实施犯罪,所以他是否可以被处罚是有疑问的。问题在于A认为B会用这只枪实行犯罪,然而他最后使用的是他自己的刀。

1、《刑法27条第1款

1步:起始句根据《刑法》第234条第1款,在本案中B犯了故意伤害罪。

因为A提供给了B件武器所以我们应该考察A是否是《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的从犯

2步:定义如《刑法》第27条第1款所规定的,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任何人。所以有两种类型的从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

参考该词的含义、目的以及主流意见,起次要作用指的是从犯直接参与了实行犯罪但与主犯相比他们起了相对比较小的作用

起辅助作用指的是,从犯本人没有直接参与实行犯罪而仅仅是在犯罪实行之前、之中或之后做了一些有利于犯罪的工作,例如提供工具设备检查现场和收集信息等。

3步:归入在所给案例中A并没有直接参与到实施伤害的过程中,而仅仅是给了B一件武器。所以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我们可以只考虑A是否在这起犯罪中扮演了辅助角色。A是否扮演了这样一个角色是有疑问的,因为A提供给B的这支枪有个缺陷,并且B也没用它来进行这次犯罪。A的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缺乏因果关系而正常情况下因果关系是必要的犯罪客观要件要素。因果关系的不足可能使得A的行为的可罚性被排除。

然而在本案中,这种论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对于分析不是制造者,而仅仅是犯罪的支持者的从犯的责任而言,因果关系要件并不是绝对适当的考虑到这一点的话,更有说服力的是要求从犯的行为必须促进了犯罪,否则《刑法》第27条第1款的客观要件就不能得到满足。而且我们可以说如果从犯的行为提升了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发生的风险,那么犯罪就已经得到了促进。在所给案例中,由于A所提供的枪有缺陷,所以B会伤害到0的风险实际上没有由于A的行为有所提升。因此A只是力图帮助B实施犯罪这从原则上是不可罚的。

4步:结论于是,A是没有责任的。

2结论A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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